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章 总 则
条 课程考核是评价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考核的组织管理、成绩评定等工作,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脱产学生的课程考核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任主任。在各教学管理单位设教学管理单位考务办公室,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考务办公室指导下工作,教学管理单位考务办公室由教学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制度的建设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卷)库建设和各类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监督、检查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处理课程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考务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全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工作,巡视检查各教学管理单位课程考核执行情况,进行全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工作的信息汇总、整理、总结。
第六条 教学管理单位考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的总结、汇报。
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当进行考核。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凡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二)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课程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限)的,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三)未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的,不准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的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动,应当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条 各门课程都应当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课堂测验、作业、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方式,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以依据学生在完成与课程相关的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命题应当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着重检查学生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命题的量和难易程度应当使学生成绩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十二条 试题应当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表述应当简明准确,文字、符号使用规范。试题的量和难易程度应当使大部分考生在考试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试卷,应当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要求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题量和难易程度相近,并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要保证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后,按考点、考场分科目装袋密封。试卷袋封面上要注明科目、份数、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试卷袋密封后由教学管理单位考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到防止泄密和损坏。试卷交接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是否启封或损坏,交接双方应当签字。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单位对用过的试卷要按班装订,封存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各考点应当根据学员的应试人数安排监考人员。30人以下的考场应当安排2人监考,30~60人的考场应当安排3—4人监考。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一般不能临时更换,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报考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当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物品。领取试卷时,应当验明试卷科目、适用范围,清点试卷份数及其它随卷材料和物品。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核纪律,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对考试作弊者,应当立即中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保留作弊证据,令其离开考场,在《考场报告单》中作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应当立即将试卷按要求装订密封后,交回教学管理单位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考生按指定时间凭《考试证》(身份证、学生证)进入规定考场,按要求就座,开考30分钟后不准入场,该门课程按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允许交卷出场。
第二十二条 闭卷考试时,只可以携带没有文字存储、传输功能的文具进入考场,其他物品不得带入。
第二十三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考场内不准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位、时间参加考试的;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窥探、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二)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七)阅卷教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其他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要停止其考试。学生对事实上的违纪、作弊拒不承认的,由两名监考老师签字,当场确认。监考老师将违纪、作弊情节详细记录在《考场报告单》,考试结束后,报教学管理单位考务办公室。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经教学管理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对经认定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试卷记“0”分,视其情节和态度,依据《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成绩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一)考试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重为10%—30%;
(二)考查课程可以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以采用考试等方式评定成绩;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考核成绩一般不得更改。如原成绩评定有误,应当由评定成绩的教师报教学管理单位考务办公室主任批准,由两位以上教师共同更改、签字。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管理单位应当将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教学管理单位考务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考务办公室组织人员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