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应当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脱产学生休学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四)休学期间不得复学。
第四十一条 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九章 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三条 经补考,一学年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应当留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
(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教学单位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教学单位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批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河北经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成绩证明。
第五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经贸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意见》的规定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学位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评选,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学生”和“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依据《河北经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诉。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继续教育学院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经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河北经贸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未经相关程序和会议讨论不得随便撤销。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作废。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经贸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