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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1年3月14日来源:河北工业大学
导读: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提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以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十章 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管理单位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课程的2/3者,应当留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以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五)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由教学管理单位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七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工业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学生”和“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由相应部门予以评选、授予。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以根据《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我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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