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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7日来源:东北林业大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及技术革新成就,转入新专业更利于发挥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工作性质变更,致使学用完全不一致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转学:
  1.学生因工作调转,参加学习极为困难者;
  2.通过成人高考被其他院校录取的学生,因某种原因而申请转入我校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互转;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专科后一学年。
  第三十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拟转出我校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学生部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院学生部审查院长批准。
  2.拟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向学院学生部提交转学证明、课程成绩单和新生录取名单复印件。学院学生部审查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3.拟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生部审核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在连续招生或隔年招生的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因公,并有相应证明,一年内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院学生部审核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限,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学生部审核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各学期考试累计有五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2.留级随班学习的学生,在随班学习期间考试成绩仍有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3.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超过两次者。
  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学习者;
  6.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8.逾期不交纳学费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10.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原学制三年者。
  学生退学由学院院长会议做出决定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退学学生,要缴回学生证、校徽,否则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其所交费用不退,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符合毕业生条件,学校授予“毕业生”荣誉称号。“毕业生”每届学生评选一次。其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旷课、旷考、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在实验、实习中违反纪律者;
  3.无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等公物者;
  4.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者;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7.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8.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考试违纪达两次以上者;
  9.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院院长会议决定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诉讼;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及格,德、智、体、美等合格准予毕业,发给东北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国家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历年如有补考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临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时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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