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及技术革新成就,转入新专业更利于发挥专长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工作性质变更,致使学用完全不一致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1.学生因工作调转,参加学习极为困难者;
2.通过成人高考被其他院校录取的学生,因某种原因而申请转入我校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函授、夜大学生与日校生互转;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专科后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拟转出我校的学生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查院长批准。
2.拟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向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提交转学证明、课程成绩单和新生录取名单复印件。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查院长批准,报省教委批准备案。
3.拟转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审核院长批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在连续招生或隔年招生的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因公,并有相应证明,一年内不能坚持参加学习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成人教育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核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在特殊情况下,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学生部审核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各学期考试累计有五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2.随班试读的学生,学期考试成绩仍有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3.本、专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5.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函授或夜大学习者;
6.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重大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8.逾期不交纳学费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退学由成人教育学院做出决定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2.退学学生,要缴回学生证、校徽,否则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其所交费用不退,并不得申请复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毕业生条件,学校授予“毕业生”荣誉称号,由成人教育学院发给奖品和证书。“毕业生”每届学生评选一次。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勒令退学;⑤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旷课、旷考、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在实验、实习中违反纪律者。
3.无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等公物者。
4.小偷小摸、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以蛮横无礼的态度对待本校教职工和同学者。
6.在校外行为恶劣、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学校名誉者。
7.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乱纪和违反规章制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模,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者。
6.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将其错误事实及处分经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对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审核,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需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 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试及格,准予毕业,发给东北林业大学(函授、夜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历年如有补考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临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时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姓名、年龄、籍贯与学生证、校徽
第四十五条 学生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应与本人身份证相一致。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证是在籍学生的身份证件,校徽是在籍学生的标志,学生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凡离校学生,一律交回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必须粘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和学校公章有效,其他在籍学生,每学期须报到注册后方有效。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颁布后,自2000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在校学生,亦应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