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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10年2月26日来源:黑龙江大学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条:黑龙江大学夜大学、函授、成人脱产本科毕业生、大专起点本科班毕业生和本科第二学历毕业生及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黑龙江大学授予。
  第二条: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鉴定材料及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经成人教育学院复核后,凡符合条件者,成人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经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可以获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夜大、函授、成人脱产本科生、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和本科第二学历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志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所学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者;
  3.外语达到黑龙江省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者。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修满所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科成绩合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者;
  4.外语达到黑龙江省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者。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在学习期间,夜大、函授、脱产文科学生累计有四次以上(含四次),理科学生累计有五次以上(含五次)课程的成绩是经过补考及格的。
  3.在学习期间,考试违纪者;自学考试有考试违纪科目者;
  4.因故或违反校纪作结业处理者;
  5.在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6.省学位外语统考不及格者;
  7.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良好者;
  第七条:申报学士学位手续与程序:
  1.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向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书;
  2.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外语考核成绩。
  3.凡审核未通过的学位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4.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交纳审查费及学位证书工本费。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果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被授予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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