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调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着招生录取的专业就读学习、完成学业。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专业,并且在新生入校的三个月之内办理:在教学部门的审核下,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因招生数量原因,当年无法开设该专业;
2、因疾病影响无法在该专业学习;
3、确因工作变动,致使所学专业不对口。
上述第2、3款原因须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出具相应证明。转专业文科不能转到理科,学习形式函授不能转为脱产,特殊照顾专业不能转入其它专业。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凡转过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和其它专业。
各分院、函授站及教学点新生学籍变动,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相应证明,并填与学籍变动表,由教学负责人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本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成人生不允许转学。有学生所报专业,学院因某种原因没有开出,可允许学生保留学籍或转入其它学校对口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函授学习形式的学员因工作调动较远,工作区域又无对口学校,来院学习确有困难,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可享受远距离成人学员待遇,办法另订。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转入高学历层的;
(二)已办理退学的;
(三)不符合我院转学规定的
(四)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出具高考成绩证明材料、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原校学习成绩单,供学院审核。
第五章 休学及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证明必须休学治疗、休养二个月以上者;
2、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满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3、经医院诊断,患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成人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规定的集中教学者;
6、经补考各学年累计有六门次(含六门)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7、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8、学费超过一年不交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后,不允许再复学,所交一切费用概不退还。每年底对当年处理的学生进行公布,并注销学籍。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成人生在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较好,学习成绩优异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可授予“成人生”称号。成人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或有不良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明显转变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3、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学院主管部门或各分院、函授站及教学点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由成教院报院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凡各类奖励和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品德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过期不再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如有的课程经过补考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可缓发毕业证书。
本规定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