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是成人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学籍管理要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专人专机,使用统一规定的管理软件系统。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内容准确无误
第三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生证书电子注册工作质量,学校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能熟练使用学籍管理计算机软件的专职人员,担任此项工作。此项工作从具体工作人员到各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都要明确岗位职责。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哈尔滨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我校要按国家及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哈尔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凡属于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入学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六条 新生如因疾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于次年12月20日前提出重新复学的申请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期满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学生科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请假不能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科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注销其学籍。
第八条 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缴纳学费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擅自学习的课程和参加考试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第九条 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编排学号,学号的编排是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学号的位数是十二位。前四位是入学年级,如:2005年入学即:2005;第五至第七位是录取表的专业代码,如英语本科专业代码是101;第八位是函授站代码;后四位各专业顺序号;学号一经排定不得更改,直至毕业。
第十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变动审批表》以及奖惩材料和毕业考核评语等学校规定的其它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由于新生录取已在教育部备案,新学生入学时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学籍档案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有关内容,学生毕业时的姓名应与当年录取名册上的姓名相一致。不可更改。学生毕业时须进行电子注册,学生的毕业信息将载入中国教育信息网。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哈尔滨学院成人教育学制与学习期限分别为:
(一)大学专科(文科)及专升本成人脱产班学制为两年,学习期限为四年。
(二)大学专科(理科)脱产班学制为三年,学习期为五年。
(三)大学专科函授及业余班学制为二年半,学习期限为四年半。
(四)专科起点升本科函授及业余班学制为二年半,学习期限为四年半。
四、考勤、成绩考核与免修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上课,不论什么原因,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计。
学生一学期听课不足一门课授课学时1/3者,按学校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一) 凡考试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按五级分计,分别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 成绩考核由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二部分组成。期未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如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本科学生将被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免修课程:二学历毕业五年内专业、层次相同的课程;自学考试相同的专业、层次的课;其他国家统考的相同类别、层次的课程。经学校审核符合免修条件方可免修。
五、重修
第十七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考试中发生违纪行为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对某门已经取得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六、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者在两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班级班主任(函授站)写报告(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休学原因),经学生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学生本人申请、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批准后,到学生科办学理休学手续并由学生科发给休学学生休学证明,学籍保留。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到学校学生科办理复学手续并报到注册。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经审查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复学后无此专业,则编入相关专业的相应班级。如学生不愿意编入相关专业的相应班级学习,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两周以上不参加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者;
(四)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有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六)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 退学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自己申请退学,应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学生科转呈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须经学生科填写《哈尔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附有关材料(诊断书、成绩单、学生表现情况说明材料等)由学生科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
七、转学、转专业
学生一经录取原则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原因或其它困难需要转学、转专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证明材料,填写《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登记表》一式俩份,由继续学院学生科审核,主管校长签字,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批备案。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转入学校(专业)年级学生的入学标准,及完成转入学校(专业)、年级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校内转专业一般在同层次、同科类、课程能相互衔接又不影响转入专业后续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如有下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至相关专业,但只能申请一次。
(一)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者;
(二)因工作需要转专业者;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办理。跨省转校须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一)未到校注册的新生不得转学;
(二)文科与理科不得互转专业;
(三)学科相关性不强不得互转专业;
(四)毕业班学生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 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的学员,学校予以表彰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明显进步,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无改进者,责令其退学,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离校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记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
九、毕业、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必修课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将当年毕业生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人数及有关材料统一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经审核合格后报教育部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丢失不补发。由学校出据毕业证明书,配合网上电子注册查询使用。
第三十八条补办毕业证明书程序:
(一)提交材料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有单位者再由单位开出其毕业证丢失证明;
2.学生科审核后,由本人填写《黑龙江省成人毕业生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一式俩份,同时交本人三张二寸近期免冠相片,并后附本人身分证复印件。
(二)学生科在两周内将所有材料一并报哈尔滨学院。经学校审批后,补发毕业证明书。
十、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凡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哈尔滨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只限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注册,并在省学位网上公布,以便社会查询。
第四十二条 对违返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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