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原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一、总 则
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依据《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各门学位课程成绩均在80(含80)分以上;
(二)非外语类专业申请学位者须从入学起至毕业前,在校内参加“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分数线;
(三)申请学位者的毕业设计(论文)须通过由各系部学位委员会授权的答辩,成绩要达到80(含80)分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二)补考门次达四次或四次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该授予学位者。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办理。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或从事本科教学的教师(讲师以上,一般三人),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根据审核结果以及申请者的学习成绩,提出拟授予者名单。
(三)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修订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3.组织有关学位课程考试;
4.责成有关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或考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意见;
5.对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组织调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教务处是学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
2.组织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3.对学位课程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本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三个月内(具体时限由学校确定)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向教务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同时需交以下材料:
1.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材使用情况的说明;
2.被推荐者学习期间在校政治思想品德鉴定;
3.被推荐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
4.取得毕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学士学位推荐申请表。
(三)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推荐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申请者的有关情况汇总成册及学位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送交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处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逐个评审,并向教务处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五)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学士学位工作应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附 则
第八条 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毕业时进行一次,不予受理超过申请时限者的授予学位申请。
第十条 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查清后,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