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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4月23日来源:许昌学院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第六十七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条 凡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凡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学员入学注册时应交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三张,填写《学籍卡》,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发《学生证》。
  第四条 新生入学,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凡发现并证实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招生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1周内以旷课论处,两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习考勤
  第六条 函授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和自学小组的活动,并按教学计划要求坚持自学,按时上交作业,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于事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交作业。
  第七条 函授学生请假手续如下:
  1、平时不能参加班组自学活动时,需向班组长请假,并由班组长通报给辅导老师。
  2、集中面授期间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和旷课,有特殊情况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1——2天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者由所属专业院(系)领导批准,请假5天以上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备案。
  3、在面授期间,迟到、早退三次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与成绩评定挂钩。旷课时数达到每科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按不及格处理;一年缺考三门课程以上者,按留级处理;凡两次面授未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单科成绩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在面授期间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推迟毕业时间,随下届学习和考试,及格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八条 脱产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对上课和活动情况均要实行严格考勤。
  第九条 脱产学生请假,分事假和病假两种。事假需由班主任核实请假原因,必要时由学生家长说明情况并签字;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原因不实或未持证明者不予准假。
  第十条 脱产学生请假一天(24小时)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学生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含三天),先由班主任核实请假原因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由团总支书记批准;学生请假三天以上的,先由班主任核实请假原因,团总支书记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不到校者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后,需到班长处登记,住校的学生还需到宿舍管理办公室登记。学生返校后,需到班主任处交回假条销假,汇报请假期间动向。
  第十一条 脱产学生请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如做与请假原因不一致的事情,学校将撤回假条,以旷课论处;影响学院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相应责任,给以相应处分。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①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②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不能跨科类调整,如文史类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学年的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学生转换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1个月以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批准。转换学习形式仅限于脱产学习转为业余学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三个月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如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复学。
  五、升、留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者,予以升级。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在3门以内(含3门)的也可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及格的;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的;
  (3)经补考仍有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4)本规定其它各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凡退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者,将分别授“学生”、“学生干部”、“毕业生”和“文明学生”等荣誉称号;对学风好、卫生好、班干部队伍团结,各项活动参与积极的班集体授予“文明班级”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学年开学时对上学年情况进行评比,“毕业生”在学生毕业离校时评定。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纪律等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批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3)留校察看期间无明显好转的;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受奖励或处分均记人本人档案,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间,操行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须填写《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毕业生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
  第三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1门至2门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补考及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对已学课程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并缴纳补证工本费,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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