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成人教育教学与管理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章 入学与注册
条 凡通过全国统一成人高招考试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的《入学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按照我院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应按《报到须知》规定的交费标准和项目缴纳费用。凭缴费单据办理注册\领取教材\听课等手续。脱产班学员应按照规定进行体检。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复查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凡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考试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发给学生证\图书证和校徽。学生应妥善保管各种证件,不得挪作他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校报失登记,申请退学\转学\毕业时必须将各类证件交回。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持学生证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及其他应交费用。函授生持学生证和缴费单据到所在教学单位注册,脱产班学生到成人教育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七条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都实行考勤。教学单位和管理单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做好考勤记录。函授生面授期间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及明报送成人教育学院。
第八条 脱产班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须提前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函授生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凭任职单位证明,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连续两学期旷课者按留级处理,如无法留级,应予以退学。学生来校上课,因病或因事需请假提前离校,函授生须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脱产班学生请假一天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由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科批准,3天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成人教育学院对学生的请假和销假要登记。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计分册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要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填写学生学年操行评定表,主要是对学生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总结和鉴定。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试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学生有4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即: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修业年限内的补考。学生无论什么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一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脱产班学生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5周内进行,提前一周办理补考手续,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重修及格,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分数记载。函授生学期补考由各系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期1/3及以上者;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及以上者;
(三)实验课、实习课、上机缺课次数达1/3及以上者。
第十六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实验、上机在20学时以上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按一门课程计算;脱产班学生公共体育课,无论有几次成绩,均按一门课程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考核前要填写考核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属非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不能参加评优,本科生不能申请学士学位,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一)第二学历学生;
(二)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
(三)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四)在我院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五)留级、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者
免修免考课程相关条件:
(一)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院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相同;
(二)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院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3年;
(三)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四)进修生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3年的,均可免修、免考;
(五)留(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均可免修、免考。
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I张。获准者,原成绩记大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作:分数/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由成人教育学院指定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我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脱产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有3门(或在补考后累计达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函授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有4门(或在补考后累计达5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而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学校若无后续班,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作如下处理:
(一)留(降)至相近专业;
(二)随原班试读。
一年级学生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四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2次,累计不得超过2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五章 转学 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因患有某种生理或身体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诊,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因学科差别等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者;
(四)因工作变动,学非所用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距完成学业只差一学年者;
(三)专科转本科、业余转脱产、文理科互转者;
(四)由录取条件低于我校的学校转入我校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一般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通过在我校转专业可以解决的,一般不准转学。
第二十七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报学校审核、备案,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转学手续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因工作需要,一年内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诊断或单位证明),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三十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长累计不得超过二年,超过规定期限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于开学一周内,持休学证明书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因事复学者须提交任职单位证明,经审查后方准复学。
第三十二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己经调整合并或没有下一年级,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勒令其退学:
(一)无故不上课达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学习期间,学生考核成绩经补考后累计3科不及格者;
(三)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定难以坚持学习者;
(四)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休学后不按期复学者,或虽按期复学但因该专业末继续招生无相近专业可转;
(六)学生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七)不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杂费,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任职单位证明,因伤、病申请退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报学校备案,经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退学。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脱产生由成人教育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毕业鉴定,函授生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毕业鉴定。学生档案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归类、管理,并及时交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交清学习期间应交费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可按服有关规定,申浦学士学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习至后一学期,经补考有5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通过者,准予毕业;不及格课程达5门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须重修。
第四十条 重修年限为一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一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若没有后续班,基础课可随其他专业重修,专业课自修,随下一年级毕业前补考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重修学生须缴纳等同于下一年级全年学费标准的重修费。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重修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其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