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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5月26日来源:洛阳理工学院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进一步完善洛阳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教学【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洛阳理工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大专起点的考生还须持专科毕业证书,按照我院规定时间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注册后,由我院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失登记,并申请补发。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须将学生证交回。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须按时到校并持学生证到继续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学年报到时继续教育学院开据缴费单到财务处缴费,并凭缴费凭证到继续教育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六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我院期间不得再报考其它院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二、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函授、夜大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时到校上课(函授生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实验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时,须持有关证明(因公事请假持单位证明,因病假请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作事假、病假、公假等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事后补假,一律按旷课、旷考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听课、作业、实验、测验等占30%;考查课(社会实践、实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试题按课程的性质、内容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同时拟定A、B两套内容有别、难度相当、题量相当的试题。其中一套为正考题,另一套供补考或缓考使用。试题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所在系部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印制。
  第十二条 学生因公、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课程考核,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按旷考处理,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不得作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档案上记录“舞弊”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情况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每门课程无论因何种原因成绩不及格,毕业前只能有两次补考机会。
  1.夜大生次补考在该门课程考试后的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的周六、周日进行;函授生次补考在该门课程考试后的下学期面授前一天进行。经补考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过自学或重修可参加第二次补考。
  2.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
  四、课程免修与免试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高等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同专业、同层次的相同科目的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结业证的,准予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 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进修同专业、同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以上者,经确认后准予免修免试。
  第十七条 学习同层次(或高一级层次)第二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成绩合格者,经确认后准予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凡免修免试者,应在免修免试的课程讲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原始有效成绩记载单、经课程所在系部任课教师确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复印留底(复印件两份)。
  第十九条 凡准予免修免试的课程,将免修免试课程和有关证明记入本人档案,并予以注明。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函授、夜大学学生按录取的学校和录取专业就读,入校后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
  1.因工作调动,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需转入其它院校者;
  2.所报专业招生人数不能开班,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本人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予以退学已取消学籍者;
  2.注册入学者;
  3.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文理科跨类者;
  2.特殊专业(如艺术、体育、音乐、医学类)者;
  3.本科、专科之间(只能由高学历层次专业转入低学历层次专业学习)者;
  4.专升本与高起本之间者;
  5.学习超过一学期或后一学年者;
  6.函授(业余)转脱产学习者,注册入学者;
  7.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符合转学或转专业要求的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确认备案。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转学,需转出学校同意,并经学校所在地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六、奖励与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和学生干部,可授予“学生”、“学生干部”称号,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奖励学生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我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类犯罪嫌疑人;
  3.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破坏公共财物,造成危害和严重损失者;
  4.道德败坏,品质恶劣,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却有悔改表现者,可以减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理违纪学生应本着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得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应归入本人档案。
  七、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不准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近期内不能继续学习者;
  3.因病事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诊断、单位证明等),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休学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两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若下届不连续招生(即无班可复)的专业的学生不予办理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要求复学者,须于开学一周内,持休学证明书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因伤、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因事复学者需提交单位证明,经审查后方准复学。
  第三十四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没有下一年级,经本人申请,我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按肄业处理。
  八、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经补考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视其情况,按降级重修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缴纳学费者;
  2.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到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3.一学期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无故旷课者;
  4.在校学习期间学生考核成绩,补考课程累计七门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或一学期课程考核全部不及格者;
  5.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定难以坚持学习者;
  6.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7.学生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8.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通知单,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 处理退学须经主管继续教育学院的院长批准,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单后应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退学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毕业鉴定,并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者,经我院审查,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成人本科毕业的学生,学习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学位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者,由我院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家学位委员会等有关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实习等],按照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补考申请,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随同下届毕业生。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安排补考。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满一年以上,经考试成绩及格但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中途退学或虽学习期满但未达到毕业或结业程度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我院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只发放一次,本人须妥善保管。因某种原因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如确有需要,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省级报刊登报声明,经我院核实后,经省教育厅学生处批准方可补办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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