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经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有三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而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学校若无后续班,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作如下处理:
(一)留、降至同层次、同专业函授、夜大学或半脱产班学习、毕业;
(二)留、降至相近专业;
(三)随原班试读(详见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为试读生的暂行管理规定)。
一年级学生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课程分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学期按一门课计算;
(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课、实验课等,均按一门课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各按一门课计算;
(四)公共体育课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因患有某种生理或身体疾病,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诊,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因学科差别等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距完成学业只差一学年者;
(三)专科转本科,业余转脱产,文、理(工)、农、医科互转,专科起点本科专业间互转者;
(四)由录取条件低于我校的学校转入我校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业和转学一般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通过在我校转业可以解决的,一般不准转学。
第二十四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并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校际间转学手续,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报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应离开学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其党、团关系仍在学校,学生应及时到校缴纳党费或团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如没有后续班,可作如下处理:
(一)随同层次、同专业函授、夜大学或半脱产班学习、毕业;
(二)随相近专业学习、毕业;
第六章 退学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
学时计算方法为:正常上课期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三)本科连续留、降级及第三次留、降级者;专科第二次留、降级者;
(四)不按规定进行学期注册者;
(五)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七)具有我校学籍又报考其他院校并被录取者;
(八)本人要求退学者;
(九)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十)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三十条 因学业成绩等原因退学的学生,如本人迫切要求继续学习,而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有修业时间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等同一年学费的试读费,可退学留、降级或随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不得再出现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否则,立即退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立即办理退学手读并离开学校。对于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肄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者要缴纳手续费,入学后两周内退学缴纳学年学费总额10%,一个月内退学缴纳学年学费总额20%,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退学缴纳学年学费总额50%,超过六个月退学所缴学年学费不再退还。因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勒令退学者,所缴学费一律不退。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河南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至后一学期,经补考有五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通过者,准予毕业。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重修年限为一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一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若没有后续班,基础课可随其他专业重修,专业课自修,随下年级毕业前补考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重修学生须缴纳等同下一年级全年学费标准的重修费(变动的教材须缴费重购)。
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重修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医学专业学生临床实习期间成绩不合格或中途停止临床实习者;
(四)医学专业学生临床实习期间,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医疗事故受到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 持有结业证书而仍有补考机会的学生,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对不及格课程可再申请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临床实习不及格或没有完成者,一年内补足实习时间,可换发毕业证;因出现医疗事故而结业者,工作满一年,由所在单位给出鉴定,本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无论何种原因,仍没有取得毕业资格者,按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九条 所有换发毕业证者,换发证时间为其毕业时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