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函授教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函授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规定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入学者需事先向函授站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函授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报到,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函授生报到注册后,函授站应将学生报到注册的情况,及时的如实上报成人教育学院。
第五条 函授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六条 新生的年级以录取年份定称,如二OO三年录取的新生为“二OO三级”简称“O三级”。
第七条 根据豫计收费(2002)1213号文件规定,因特殊原因在入学一个月内要求退学的学生可作退费处理,超过一个月者不再退学费。
二、学制
第八条 专科升本科标准学制为三年,文史类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但学习时间长不得超过五年;理工类专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但学习时间长不得超过六年;高中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五年,但学习时间长不得超过七年;否则按结业处理。不允许提前毕业。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须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易行,确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函授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考查衡量函授生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
第十条 函授生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函授生所学课程的总成绩,由考试、面授考勤和作业等综合加以评定。
课程总成绩(包括重修课程)由以下比例构成:
面授考勤20%;
作业20%;
考试卷面成绩60%。
考查成绩五级分制为:
(90—100分);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59分以下)。
补(缓)考和毕业补考总成绩的构成比例为:
考试卷面成绩80%;
作业20%。
第十一条 考试(缓考)、补考、毕业补考、重修
1、函授生必须按学院的要求与安排按时参加面授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2、旷课时间达该课程授课时间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的资格,但允许参加毕业补考或申请重修;旷课时间达该课程授课时间2/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所有考试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3、考试一般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持单位证明向函授站请假并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
4、凡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补考或申请重修。
5、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重修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由教学院长或函授站长审核批准,方可提前重修。
6、函授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院批准,可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7、函授生的正常补考,于课程面授后的下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毕业补考于后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毕业补考仍有两门以内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完成重修,但必须在毕业时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二条 免修
通过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层次的课程考核的学生,须于开课前持本人申请并附上加盖教学单位公章的有关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由教学院长或函授站长审核批准,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原考试成绩计。
每学期免修课程门数多不得超过本学期开设课程的2/3。实验、实习、设计和论文等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函授生的考核成绩,函授站应及时记入函授生学籍成绩表,并于毕业时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函授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函授生毕业时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允许留级。
五、休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退学
第十六条 函授生学习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函授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持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须另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函授站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函授生有正当理由确需转专业者,应持有所在单位人事证明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函授站报学院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转专业的办理原则:理工类专业可以转入文史类专业,但文史类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转学习形式者,在入学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批,报函授科备案,由学籍管理人员集中到省教育厅统一审核办理。
办理原则:函授学习形式可以转入夜大学习形式,但不能转入脱产学习形式。
第十九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退学。
1、每学年(期)开学后,学生逾期一个月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连续两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批准复学但不能到指定函授站参加学习者。
4、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或特殊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参加面授者。
6、经过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因其它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函授生退学由函授站报学院批准,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一律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一切遗留问题,学院概不负责。
六、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条 函授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函授生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到函授站报到、注册,按时参加面授和考试。
第二十二条 函授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面授和考试等教学活动,须提前由本人书面申请,持工作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课或旷考处理。对旷课的函授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函授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课堂内严禁吸烟及接听手机。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在学习期间,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表扬和奖励,毕业时可授予“函授生”或“函授生干部”的光荣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犯学院或函授站纪律的函授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六条 对函授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函授生的学籍档案,由各函授站建立和保管,有关函授生的资格审查表和毕业鉴定表等装入学生学籍档案,所有装入档案的材料,不得涂改和丢失。
八、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具有本院学籍的函授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并通过鉴定,品德合格,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国家认可的相应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学习期满,经重修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并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生以毕业的年份定称。如二OO三年毕业的函授生称为“二OO三届”,简称“O三届”。
九、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工业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4、英语学位考试合格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2、在校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
3、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
4、因成绩原因修业年限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
5、因成绩原因达不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三、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按河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