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条 为促进我校成人教育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学习成绩优良,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的具体管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五条 函授、夜大学(业余)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通过了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统考(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取得了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予参加统考)、毕业论文合格,公共、基础、专业课程总平均成绩达75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一次考试通过且成绩达80分,并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可申报学士学位:
1、高中起点本科各专业学生,在学期间非学位课程补考门数,文科不超过5门,理科不超过6门;
2、专科起点本科各专业学生,在学期间非学位课程补考门数,文科不超过3门,理科不超过4门;
学位课程考试与课程结业考试合一,分别要求。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次考试未达80分,不能补考或重考;但作为学业课程,不及格时可以补考。
实行学分制时,以上1,2两款取消。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外语要求同第六条 规定,学位考试课程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加以确定后,与学业考试合一,一次通过并达75分;课程总平均成绩达70分,论文合格,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脱产本科学生的学位课程考核办法与授予标准,参照全日制学生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和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的次数不受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在全国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申报学士学位的条 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
4、根据其它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无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其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 件,要求我校代授学位时,可通过其所在学校集体办理申报手续,经我校进行必要的考核和审核后,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应在毕业当年报名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缴纳有关费用;
2、学生所在的管理部门向学位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材料包括:公共、
基础、专业主干课程(不含选修课)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
3、学位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学位办复审;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省学位办复审通过的申请者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颁
发证书。
第十二条 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本办法从九八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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