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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8日来源:湖北警官学院
导读:湖北警官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条 为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政府学位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习,各功课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申请学位者的毕业论文成绩及格,且为一次性通过;
  (三)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且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5分;
  (四)非英语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学生在大学期间每年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在读期间在我院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一定的分数线的可免考。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改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舞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其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但是在一年后被评为三好学生或有其他突出表现者除外;
  (四)有其它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的。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凭毕业证书向成教处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推荐。成教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者名单及材料进核查,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者的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的各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三)初审。学位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单报省学位办;
  (四)审核。省学位办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
  (五)评定并授予学位。对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办理两次,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后一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往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1日印发的《湖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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