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奖励类型
1、综合奖学金
(1)学生干部奖学金
(2)三好学生奖学金
(3)学生奖学金
(4)毕业生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
(2)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3)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1)学生干部奖学金
从积极为学生服务、工作能力强、在学生中威信高,取得突出工作成绩且完全符合校三好学生奖学金标准的班级以上(含班级)学生干部中产生。对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2)三好学生奖学金
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和创新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本学年课程通过率高且学习成绩名列本班前25%。
3)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
4)当年无违纪处分。
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3)学生奖学金
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本学年课程通过率高且学习成绩名列本班前25%。
3)参加体育锻炼,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
4)当年无违纪处分。
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4)毕业生奖学金
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在校期间,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学习的典范。学习总评成绩名列本班前20%。
3)在校期间曾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综合奖励。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5)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6)坚持经常性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
7)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且符合1)、4)、5)、6)、7)的学生可评选毕业生奖学金。
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每人100元奖金并发给奖品或纪念品。
2.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
奖励在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行方面表现突出者。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帮助他人等事迹突出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1000元。
(2)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从积极为学生服务、工作能力强、乐于学生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或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成绩显著的学生中产生。
名额为每年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3)新生奖学金
自考学生取高考成绩达到调档线,且各科类成绩前3名,成教学生取成人高考各科类成绩前3名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为每人200元。
第五条 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同类型奖励和奖学金。
第六条 对在评奖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七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评选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各主办学院组织实施,评比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控制比例(各项奖励均按学生总人数四舍五入)。
(二)各项奖励的评定均要在学院学生工作者(分管成人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评选条件、比例、程序,由本人申请或班级评议推荐,学院审核汇总,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报学校批准。
(三)各项奖励获得者实行两级公示制度。学院在将各项奖励获得者上报继续教育学院之前应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继续教育学院在将各项奖励获得者上报学校批准之前应在学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1次。
(五)毕业生奖学金在每年的6月份评选。
(六)新生奖学金在新生资格审查后颁发。
(七)接受各学院主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获奖者,继续教育学院只负责表彰并发放奖励证书。
第八条 学生在校获奖情况,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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