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1条 为做好向我校申请的各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八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3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成人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2、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的成绩应达到下述要求:
(1)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超过2门。
(2)考查课程均合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或中等以上。
(4)取得湖南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
(5)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未满一年)。
第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受理其申请学士学位的申请:
1、政治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因违纪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处分者。
4、在学期间按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中,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之2的规定者。
第5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要求授予学位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一年之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对被推荐对象的材料(包括学位外语成绩单、申请表、成绩总表、毕业证书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并将被受理者名单报研究生处学位管理科审核。
3、成人教育学院根据主管校长意见整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6条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各类本科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7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2条 本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八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3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成人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2、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的成绩应达到下述要求:
(1)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补考及格的课程不超过2门。
(2)考查课程均合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或中等以上。
(4)取得湖南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合格证书。
(5)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未满一年)。
第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受理其申请学士学位的申请:
1、政治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因违纪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处分者。
4、在学期间按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中,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之2的规定者。
第5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要求授予学位的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一年之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对被推荐对象的材料(包括学位外语成绩单、申请表、成绩总表、毕业证书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并将被受理者名单报研究生处学位管理科审核。
3、成人教育学院根据主管校长意见整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6条 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各类本科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7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