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函授教育管理办法
关于函授教育管理办法
函授教育属于成人高等教育,在整个办学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普通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并充分发挥函授的特点和优势。为了规范函授教育活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条 学院成教处负责全院函授教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外设立若干函授站(点)。
第二条 函授站是学院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函授站的建立需学院与函授站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履行的职责,并经设站单位所在地市教委批准。函授站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学院成教处的领导,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函授站长会议并定期派人到各站指导工作。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函授站:有函授教育的迫切需要和强烈愿望,有稳定、充足的生源;有良好的办学条件;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条件不完备的可建立函授点。
第四条 函授站设站长一人,专(兼)干1~2人,站长由设站单位提名,报学院批准。根据工作情况,学院有权撤站或建议撤换管理人员,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独立户头,专款专用,应上交学院的经费,必须在开学后十天内全部交清。函授站可根据本站的实际,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招 生
第五条 招生计划确定后,函授站应做好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及考生考前复习。
第六条 函授站(点)接收录取新生的报到。
(三)教师聘请
第七条 教师由函授站于前一学期提出,并将教师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职称聘书复印件造册,上报学院成教处,由学院审定聘请。
第八条 部分专业教师由学院统一安排
(四)教学组织
第九条 函授站应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入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应以做一个合格大学生为中心,进行培养目标教育,应向学生介绍专业及其教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帮助学生掌握函授的学习特点及规律。
第十条 教学计划及教材由学院提供。
第十一条 严密教学过程组织。各主要教学环节,包括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辨等,应建立目标管理体系,强化全过程管理,保证每个教学环节的效果。自学、面授和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应特别注意抓好。
(五)学 籍
第十二条 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教育厅审批录取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到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由学院到省教育厅注册后,才能取得学籍。已录取的考生因特殊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入学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到省教育厅办理入学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已入学的学生每学年办理一次注册手续。不交清学费者,不予注册。学费标准由学院按上级有关规定决定。每学年函授站必须上报一次学生人数,更改情况须报表给学院。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该课程作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凡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每学期期末,函授站必须将成绩登记表分班报学院。
不参加面授、实验、实习和不交作业的学生,均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所在函授站写出评语,学院成教处签署意见。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违纪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及格,准予升级。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决定补考和留、降级或退学。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注册,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正当理由,应按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本人向函授站提出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可休学一年,逾期不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函授站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时,评选校“毕业生”一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奖励与处分材料寄给所在单位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经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补考当年的毕业证书。
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可发给相应学习年限的肄业证书。
学院不能向毕业证书遗失者补发毕业证书。开具“毕(肄)业证明书”须由遗失毕业证书本人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学院查实后给予办理。“毕业证明书”由学院印刷,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近照,盖学院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
湖南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处
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