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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0年5月28日来源:湖南科技大学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细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湖南省普通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资格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学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特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全省和学校组织的申请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一次性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因违犯纪律受过纪过及以上处分
  (三)考试舞弊。
  (四)有七门以上(含七门)课程补考。
  第四条 授予程序
  (一)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指定的日期内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审批表,并缴纳相关费用。
  (二)申请者必须按时参加学士学位申请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基础课、公共外语课各一门,专业主干课二门(含技能考核,),公共外语考试由省政府学位办统一组织(按三级英语考试要求命题),每年12月份进行,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此项考试的成绩有效。其他考试课程由学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大纲要求组织考试。
  (三)成教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每年6月底),对通过考试的学位申请者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拟出推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并附推荐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
  (四)审核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末通过者,不得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舞弊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取消所授学位。
  第五条 本办法由成教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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