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9年成人高考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办法
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办法
根据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转发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民发〔2009〕18号文件)精神,现将25周岁以下(1984年9月1日后(含1984年9月1日)出生的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办法通知如下:
请各地招考部门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做好考生少数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具体办法是:考生民族成份的确定,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份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