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财大教字【2007】15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期间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三)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教务处委托相关院系组织的二门专业主干课的学位考试,成绩合格;如在读期间已修该二门课程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免试;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的学生。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三)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四)高起本必修课不及格在五门以上(含五门)、专升本必修课不及格在四门以上(含四门),且不及格课程补考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
(一)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成人教育学院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审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教务处。
(四)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评审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经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先行审阅。如发现问题,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六)学士学位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处发放证书,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第四条 其他: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原则上授予学士学位。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其公共英语课程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三)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取得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其“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出版发行(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学术刊物及学术论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其任一门相关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考试不及格须补考的,则补考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对取得公认的其他显著成绩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校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个案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投票表决,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2/3以上委员的同意票,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以上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可累计。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补授:
(一)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未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考试。如成绩通过,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高起本因补考课程在五门以上(含五门)、专升本因补考课程在四门以上(含四门)且课程补考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一年内,以南京财经大学的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规定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在离校后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原则上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学工作部。教学工作部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