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使得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专科专业不予转入本科专业;
2、“高升本”与“专升本”专业之间不予互转;
3、专升本层次不转专业;
4、文科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科专业;
5、入学考试未加试课程的不能转入加试课程的专业;
6、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不予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学年内的;
6、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经我校和拟转入(出)学校审核同意,报请江苏省教育厅(或外省市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办理转学手续,应由我校按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3、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简明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4、教务部门提供的学生学习成绩表。
(三)转学、转专业办理时间
1、申请转专业,在学年的学期办理;
2、申请转学,在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规定相应学制年数再延长二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
3、应征入伍者;
4、每学期请假(事假、病假等)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5、具有正当理由或某种原因必须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条 学生提出休学申请,交教务科审核,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按规定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长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科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向教务科申请恢复学籍。经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教务科和学生工作科复查合格后,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2、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服兵役的学生,必须在退役后一年内凭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一学年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六门(含六门)以上不及格的;
2、留级后通过一学年的学习,考核仍不能升级的;
3、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与休学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在校长学习年限的;
4、无故不参加考试,又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的;
5、一学期内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经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休学期满,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9、因不交清学费或住宿费等原因逾期一个月未注册而又未被确认为正当理由的;
10、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教务科提供材料经成人教育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或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退学的学生,自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并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科成绩合格,通过江苏省教育厅规定课程的统考,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按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南京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经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
2、毕业论文不合格者。
第四十二条 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六个月至两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再补考(答辩)一次。
补考(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学校给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请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