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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纪律的规定

2010年3月31日来源:南京大学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在开考前15分钟持学生证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以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场续考。
  二、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已带入考场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等物品必须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学生可携带任课老师指定的教材和参考书等入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须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本人的学生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监考教师有权调整学生座位,学生须服从,若不服从可令其退出考场,并取消该次考试资格。
  四、学生在开始答卷前,须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好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等,不准填写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也不准做任何其它标记,否则答卷一律无效。学生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以后才能答题。
  五、学生答题,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可用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必须写在答卷纸上,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六、学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有违纪与作弊行为,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八、保持考场肃静。考场内禁止吸烟。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交监考人员,经核对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九、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的将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或由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十、对学生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情况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1.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还存放着与本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2.开考后不关闭手机,出现了呼叫声后又查看呼叫信息者(所接受信息未涉及考试内容);
  3.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传递者和接收人在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接收人拿到后未来得及看即被发现者;
  2.故意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3.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4.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用品内藏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
  6.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者和接收者;
  7.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8.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9.偷看他人的答卷经警告无效者;
  10.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1.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2.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3.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4.利用手机及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信息工具事先存储,在考试时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2、在校期间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
  3、通过各种手段篡改成绩者。
  (五)、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后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
  1、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
  2、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和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3、在补考中作弊与正常考试中的作弊同等处理;
  4、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六)、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有关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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