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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4月2日来源:南京师范大学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根据省教委颁发的《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1.凡经全国成人教育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新学员,得入我校一年级学习。
  2.新学员入学时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仍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3.新学员入学三个月内,经学校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立即取消入学资格;营私舞弊者,一经核实,随时处理,不受时间限制。新学员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且在校时间超过三个月,即取得学籍。
  4.新学员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经所属院、系主任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因病的还需持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复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学籍。
  5.已注册的学员应如实逐项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卡》上各项内容如有变动,应立即申报。学员学号自入学到毕业不变,凡作业、试卷、假条、来信、提问及所有报告文书等,除署名外,均应同时注明学号。
  6.在籍学员每学年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手续、注册,学员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7.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和《学籍卡》作为升级、留级、评选学员、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8.考试课程成绩的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按“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也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毕业论文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9.考试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课程结业考试及格的前提下,平时成绩占20%(文科)-30%(理科),课程结业考试占80%(文科)-70%(理科);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和阶段测验;考查课程总成绩,按平时作业和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10.课程结业考试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进行,课程分学期开课的,每学期分别是考核,综合评定结业成绩。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以及公共课、毕业论文或毕业作业均按一门课程计。
  11.每学年结束时都要对学员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
  12.考核前应对学员完成作业、实验以及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1)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13.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或病假证明,在考前请假,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4.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正常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课程考核要求考生单人独桌、相距一公尺、书籍书包放在指定地方。每个考场安排25--30名考生,应有两位教师监考。试卷两张以上的需要装订。
  三、修业年限
  15.根据成人教育特点,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学制的三年。
  四、升级与留级
  15.学员学完本学年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16.学员结业考试课程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考试作弊以零分计的除外),可给予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次面授前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不能按期参加补考的课程,以不及格处理。
  17.经补考后,如有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方法处理:
  (1)补考后仍有1-2门不及格者,可跟班学习,学员应在学习期间重修不及格课程,参加考试,并按规定收费,成绩合格,可视为补考及格。
  (2)经补考后,一学年仍有三门或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四、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18.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县级或县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3)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19.学员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书面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主任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20.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所在单位证明,学员于每年六月书面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主任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一学年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5)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22.学员退学,应按要求填写《学籍处理表》,经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学费不退。
  23.学员因工作单位调动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仅限于同类别、同层次进行)。须持现职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学校同意后,由学员本人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招生档案及学籍卡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委审批或备案。
  24.学员因工作需要要求转专业者,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只限同类别、同层次、低年级进行。大专起点教师本科班不予转专业。
  五、课程的免修
  25.免修:
  (1)学员已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经审查同意,可直接承认其成绩,并在成绩册上予以说明。
  (2)学员已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课程成绩,符合函授相同专业某课程内容和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并经审核同意免修者,直接承认其成绩,在成绩册上予以说明。
  (3)主要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4)学员留级后,原所学课程经考试达到70分以上的可以免修。
  (5)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六、考勤纪律
  26.学员必须按时到校(或辅导站)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27.对旷课的学员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旷课时数一学期超过三十学时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令其退学。
  七、奖励与处分
  28.经学校全面考核,并征求学员所在单位意见,对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思想品质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单位完成任务好的学员,经综合评比授予“学员”、“学生干部”称号。   
  29.凡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30.凡受到奖励或校纪处分的学员,学校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并归入本人档案。
  31.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员只发给学习证明。
  八、毕业、结业、肄业
  32.学员毕业时,应认真填写《毕业学员登记表》,由学校对学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学习作出全面鉴定。
  33.学员在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省教委验印后,方可生效。
  34.学员在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再给予补考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35.凡在校学满两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发给肄业证书。
  九、附则
  36.本实施细则应参照《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7.本实施细则公布后,从二OOO级本、专科函授、夜大学学员开始执行。
  38.成人脱产班学员也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南京师范大学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39.凡过去已按国家教委、教育部、省教委和我校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40.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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