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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2010年4月5日来源:南通大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我校依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实施继续教育学员的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学籍
  (一)凡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或学校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注册后即取得学籍。新生当年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即取消入学资格。
  (三)在册学员每学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学员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办班学院建立继续教育学员学籍档案。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学员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员成绩总册,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三)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80%;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期末考查、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四)课程分学期开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
  (五)学员必须按时到校(或指定的辅导站)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六)在考核前应对学员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1、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未补齐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七)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在考前请假,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准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八)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九)学员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考试作弊除外),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学员可申请重修或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
  三、修业年限与重修
  (一)各专业学员修业年限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年限为准,按规定,继续教育学员的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原学制的规定年限。
  (二)重修需由学员提出申请,经主管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四、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一)学员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二)学员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主管学院和继续教
育学院批准办理有关休学手续。
  (三)学员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
  (四)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方可复学。
  (五)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令其退学。学员自己要求退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年补考结束后,凡不及格课程累计在四门及其以上者,应予重修,一年后如仍有四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课程时,应予退学。
  (七)学员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发给相应证明,学费不退。
  (八)学员一般不得转学,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业的,应在每学年注册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九)转学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查提出意见,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十)转学一般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
  五、课程的免修
  (一)免修
  1、学员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需向学校申请并提交证书原件或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予免修,并在成绩册上注
明。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原来已学过、成绩合格、并与现在所学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3、其它特殊情况需免的课程可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考核,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
  4、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5、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六、奖励与处分
  (一)经办班学院全面考核,并征求学员所在单位意见,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者可授予“学员”称号。
  (二)凡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凡受到奖励或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员,办班学院应及时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并归入学员档案。
  七、毕业、结业、肄业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员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员修业达到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四)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
  八、附则
  (一)未正式取得学籍的学员(如进修生)的有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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