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使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徐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章 入学与注册
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为我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可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成人教育学院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发给学员证、校徽,并建立学籍档案。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立即取消学籍。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需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学习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因病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复查同意,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则允许学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其他学校学习,但需办理有关转专业、转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籍函授学生每次面授开始时,办理一次报到、注册手续;脱产、夜大学生每学期办理一次报到、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否则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结业成绩评定,以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参照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占课程结业成绩的20-30%。考试课程成绩用百分制记载。
考查课程的结业成绩,主要依据平时考查成绩而定,也可以通过考试来评定成绩。记分一般用“五级记分制”,即:、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用百分制记载。
平时考查成绩,主要依据作业成绩、单元测验成绩和考勤情况而评定。
第七条 开设时间在10个月以上的课程,可按教材内容分为两段或两段以上先后举行结业考试(按两门或两门以上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习课、职业技能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均按一门独立课程记载成绩。
第八条 补考。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符合缓考条件事先向成人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被批准的)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九条重修。学生因为缓考时间超限、补考不及格,各类不符合缓考条件的缺考、限考、旷考,或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且情节轻微的,或学生本人对某门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均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课程重修一般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在校班级听课并参加课程考试,没有后续年级的学生学校将单独安排辅导与考试。学生因故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提前安排单独辅导考试。
第十条缓考。学生因产假(有医院生产住院证明),或因重大伤病(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正常面授及考试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可书面向学校申请课程缓考。学生缓考课程主要以自学为主,缓考时间长为一年。学校统一安排缓考课程的考试。
第十一条 缓考和重修考试不记“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凡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确有悔改表现者,毕业前给一次重修考试机会。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累计有二次作弊者,勒令退学。
第十三条在每次考核前将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这门课的结业考试,必须重修该课程:
1.无故缺课学时占面授总学时五分之一者;
2.没有参加该门课程的单元测验者;
3.作业三分之一以上未完成者;
4.因事、因病请假,超过当次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提出免试某门课程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课程免试是指学生通过国民教育系列之高等教育形式,取得本专业某门课程的合格成绩,或符合其它免试条件,可免予参加本校的本课程考试。学生可在课程考试前填写学校的“课程免试申请表”,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科书面申请课程免试。已批准免试的课程,以原考试成绩进行成绩记载。
学生申请免试的课程数量,不得超过教学计划中课程总门数或总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申请免试所需材料及可免试课程:
1.相同及以上学历层次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可免同名称同内容课程);
2.相同及以上学历层次其它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的毕业档案的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保管机关出具的盖有红印的成绩单复印件(可免同名称同内容课程);
3.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免非英语专业专科、本科英语课程及学位英语);
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免专科计算机统考);
5.江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001年8月31日之前颁发的中级证书(免专科计算机统考);
6.第二学历学生的省计算机统考合格证明材料(免专科计算机统考)。
第十五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课程免修,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2.免修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参加由成人教育学院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者,方可准予免修。所免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
3.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课程开课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全课程免修,不能只免修其中一段。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与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严格审批后,可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确因工作调动和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
2.学校因专业调整等特殊情况,原专业的复学学生、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更有利于其发挥专长者。
第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一般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入一年级)学生。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毕业班学生以及休学期未满者;
2.“专升本”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者;
3.其它专业转入外语专业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1.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入学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申请,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办理。
2.要求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入学一个学期以后申请办理。
3.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必须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两校审查同意,并由转入学校将签署转入、转出双方学校意见的“转学申请表”和加盖原录取学校红印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送省教育厅审批。
4.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其“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须经相关省的教育厅审批。
5.所有转专业、转学学生的手续一律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办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及分院站点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凡上课(面授)、辅导、实验、测验作业、复习考试、教学实践等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无故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至处分,旷课时数超过一定数量,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令其退学,并通知其任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除本人填写书面假条外,还需要有关方面证明,事假需任职单位证明,病假需有医院证明。函授实验课如因事假没有实验要补做,所需实验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为维持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学生必须自觉遵守纪律,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爱护公物、尊敬老师和管理人员,并模范地遵守学院、函授站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五章 修业年限、升级、留级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修业年限采用弹性学制,短为标准学制,长为标准学制加三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进入第二学年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修业期间,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两门考查课算一门考试课),应予留级;学生有三门课经补考合格,当第四门考试课程结业考不及格时,不准补考,应予留级;学员因产假或重大伤病符合缓考申请条件,1年内累计申请缓考课程达5门次及以上者,自第5门次开始,不再批复缓考申请,应予留级;学生因各种原因,符合限考和重修课程的门次数达到4门次及以上者,自第4门次开始,不再安排重修补考,应予留级。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限考和重修课程的门次数达到4-7门次的留级1年,8-12门次的留级2年,13门次及以上的随下年度新生班级重读。
第二十七条 不连续招生的专业,符合留级条件但不能作正常留级处理时,可跟班试读。在以后所修的课程,结业考试的成绩都及格的情况下,毕业前再给一次重修考试的机会,重考课程全部及格,发给毕业证书。如有一门课程仍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保留的长期限为学制加三年。
第六章 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事、因病,并有相应证明(因病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参加学习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发给休学通知书。
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在特殊情况下,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
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申请复学须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因休学或其它原因保留学籍已达到学制加三年而仍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累计因两次考试舞弊受处分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或麻风病等传染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5.学生在学期间有刑事犯罪行为者;
6.本人要求退学经劝告教育无效者。
退学的学生,一律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后,报学校审准。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和已经结业的各科成绩单。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有关证明。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七章 关于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依据“徐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不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工作单位受过行政处分者;
3.课程补考门次超过规定门次数者;
4.在学习期间考试有舞弊行为者;
5.不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其它申请条件者。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成绩者,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对学生的处分,由所在专业学院或分院站点提出处理意见,成人教育学院复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寄交学生任职单位(无工作单位者除外),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奖励和处分材料等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业达到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再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学生须通过德育考察鉴定方可毕业,考察鉴定的内容主要为学生在学期间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章 学员证、校徽
第四十条 学员证是在籍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校徽是在籍学生的标志,学生必须妥善保存、正确使用,不得转借或涂改。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学员证,需加盖注册章和钢印方可有效;学生在学面授期间,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学员证注册。
学生学员证和校徽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补办时需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缴纳工本手续费,并提交书面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补发。学生毕业离校时,一律交回学员证和校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