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苏学位办(1997)8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一、授予对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的学习,各科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能胜任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具体要符合如下要求:
(1)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总平均成绩必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目前暂定为文科75分以上,理科70分以上,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65分以上),并通过三门学位主干课程的考试。
(2)在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生考试、考查课程经重修(补考,不含缓考后补考)合格门次数累计不超过5门者;专科起点本科生,经重修(补考,不含缓考后补考)合格门次数累计不超过3门者。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必须一次完成,成绩要达到良好及以上。
(4)非英语专业,学习英语语种者,必须参加江苏省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截止到学员成人本科毕业,之前6年内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5)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6)学生参加本科层次自学考试外语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经学校核准后可免成人学士学位相同课程外语考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贪污、受贿、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过拘留者。
3.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在本单位犯有错误,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5.结业生和结业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6.因其他原因,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员在本科生毕业时,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经成人教育学院及有关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初审后,汇总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查。教务处聘请专家对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毕业论文(设计)、课程成绩单及学士学位推荐表等进行审查。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教务处复审合格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教务处将其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位证书的颁发。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五、附则
1.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撤消所授学位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纪者严肃处理。
2.我校每年四月份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3.学位证书颁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