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 考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了解、熟悉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有责任心和使命感,要有一定的应变处事能力,要严明公正、严格规范、不徇私情。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考试前后和考试过程中监考应做好有关考务工作。考场内监考是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除监考和考生外,未经许可任何人员(巡考者除外)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须在开考前半小时向考区主考报到并领取试卷,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监考人员要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督促检查考生将携带的书籍、资料、纸张等集中保管,检查考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分发试卷前,要将试卷的数量和名称、专业年级及考试时间与试卷袋上的标注核对,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试卷袋应当众拆封,试题内容一律不宣读,不解释,防止试卷传出场外。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标志,在考试过程中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看书、不看报,不聚集聊天,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人员(巡考者除外)进入考场。在处理违纪事件时,要讲规定、讲策略、讲方法。
第二十六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令其离开考场;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离开考场。要仔细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身份证,辨别真伪,发现冒名顶替者,令其离开考场,及时处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规定的考试时间,准时发卷与收卷,仔细核对试卷数与实考人数是否相符,认真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并签字,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考试结束核对无误后将试卷、余卷及监考记录一并交回。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入座并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备查。无学生证或身份证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九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考生自备的开一页纸也要收回。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三十条 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等带入考场座位(开卷或开一页的考试课程除外),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则或发现使用上述电器者,按违纪甚至作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答卷前,考生须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写上站点、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等。答题一律使用蓝、蓝黑或黑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其它颜色字迹的答卷,视作无效答卷。答案必须写在答卷纸上,写在草稿纸上无效。答题时使用的草稿纸上也要写上姓名和专业年级。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纸条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有关组织考试的调度,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暗示,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宣读、解释试题。
第三十三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违反上述考试纪律或作弊的,以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违纪,监考要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规定隔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留在座位或桌内者;
3、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者(开卷或开一页考试课程除外);
4、开考后仍未关闭BP机、手机,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初犯者;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立即终止其考试,令其离开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因第三十四条第3、4、5、6、7款中任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2、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或有意撕毁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7、在考场内喧哗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者;
8、威胁、谩骂、恐吓监考人员者。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令其离开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考试中直接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
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违反考试纪律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0、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者。
第三十七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若为我院在校学生),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次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九条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按违纪或作弊论处。
第四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经调查核实,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标注“作弊”字样,取消基本学制内相应课程的补考和重修资格。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专业年级、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监考记录中如实记载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试中心。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监考记录上签名。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连同证物)考试中心。
第四十三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考试中心核实后存档,并及时贴出违纪作弊通告。考试中心将违纪作弊情况的书面资料转至教学管理部门,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违纪作弊处理程序行文。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