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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高等函授、夜大学学生补考和重修实施细则

2010年5月16日来源:南京邮电大学

南京邮电大学高等函授、夜大学学生“补考”和“重修”实施细则

各函授总站:
  为规范“补考”和“重修”工作,现对《南京邮电大学高等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补考”和“重修”的实施,制定如下细则:
  一、补考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要求与正常考核要求相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随低一年级进行。
  补考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卷面成绩≥75分的,按卷面成绩×0.85记分,并取消补考记录;卷面成绩为60-74分的,记为补考及格;卷面成绩<60分的,记为补考不及格。
  二、重修
  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补考缺考的学生应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随低年级考试时进行,成绩记载同条。
  三、允许考试成绩已经及格的学生在声明注销原成绩的基础上申请重修考试。
  重考成绩≥75分的,按重考成绩×0.85记为正考成绩;重考成绩<75分的,记为60分或补考及格。
  每门课程“重修”仅限一次。已经毕业的学生,不再具有重修资格。
  四、重修申请程序
  1、学生在所属函授总站申请当学期课程重修考试并缴纳重修费。
  2、教学运行部将进行资格审核,审核不通过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南京邮电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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