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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

2010年6月22日来源:金陵科技学院

  一、新生报到入学和注册
  
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需本人申请,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待下学年开学前,由本人申请,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校医务所复查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期开学时,在籍的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的,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表、奖励或处分的决定、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鉴定等。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除学籍登记表、成绩登记表保留在学校外,其余材料(包括成绩登记表的复印件),均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存档。
  第五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条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户口均不转入学校。若系在职职工,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概由原单位负责。
  二、学习成绩考核评定与记载
  第七条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都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相应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八条 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90分以上为优;80分到89分为良;70分到79分为中;60分到69分为及格;59分及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为确保平时的教学质量,除一般主干课程于期中安排一次测验外,期他课程一般采用经常性的课堂练习、提问或小测验的方式检查学生平时学习成绩。
  第十条 期末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公布日程,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必须事先请假(因病需附医院证明,因故需出具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缓考,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第十一条 在考核前由班主任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考核资格:
  (1)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少做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试卷难度与期末考试试卷相当。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或及格)计,60分以下的按实得成绩记载,凡补考成绩均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参加清理性补考一次,成绩合格,可视为补考及格。
  学生的校期间每门课程多只能考试三次,期末、补考、毕业前清理性补考。毕业前清理性补考仍不格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一年内可再获得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对考试作弊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以上两者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家长,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除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外,还必须结合平时作业、实验、测验、考勤等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五条 课程的免修按下列原则进行:
  (1)学生已取得其他同层次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单科结业的课程,课程内容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学时不少于教学计划要求的三分之二者,可以凭结业证书正本,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承认这门课程的成绩,并在学习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免修”字样。
  (2)主要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3)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三、课程重修、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补考仍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可以重新学习本门课程,重修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实行弹性的在校学习年限。凡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能提前学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允许其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毕业前一学年度的三月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学习成绩和后一年的学习计划,所在院审查通过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
  对于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之内,因学生本人原因而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高中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长于八年,专科起点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长于四年,高中起点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长于六年)。要推迟毕业的学生亦应当提前向所在院申请,经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编入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级管理。
  四、转专业、转学
  第十八条 按正常志愿录取我校相关专业的,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学生确因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者,应由本人写书面报告,并持所在单位证明经相关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只限于同类别、同层次、低年级。下列情况不得转专业:
  (1)影响原专业专业正常办学秩序;
  (2)文、理、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
  第十九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学生,应持单位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备案。需转学者仅限于同类别(如夜大学转夜大学)、同层次(如专科转专科)进行。
  凡要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经报到、交费、注册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转学、转专业一般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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