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办法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考试日期为10月16日和17日。
第十六条 文化考试科目及各科考试时间、分值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其公共课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对外语语种的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其中理科类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综合),文科类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综合)。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专升本统考科目试题除非英语的外语语种试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命制外,其他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3.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7年版)的要求命题。我省自行命题的专升本日语科目考试复习用书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光村图书出版株式会社合作编写的《中日交流标准日本语》(初级,上、下册)。所有统考科目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4.文化考试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由各市招办按照《2010年江苏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5.考生须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按时到指定的考点参加文化考试,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
6.评卷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网上评卷。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7.报考艺术、体育、烹饪、旅游管理等特殊专业的专业加试工作(除外省少数艺术类招生院校单独加试外),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特殊专业的加试成绩不计入文化总分,录取时由省教育考试院单独划定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加试时间、地点及办法详见报名网站上的《2010年江苏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特殊专业加试办法》。
8.除上述规定的统考科目外,招生学校如还需自行组织专业课(非特殊专业)加试,必须在学校的招生章程中注明,并将加试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考试作答要求
我省成人高考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应根据要求将客观题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将主观题答案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答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字体要工整,笔迹要清楚;不得在规定区域外答题,不得在本题之外的其他题目栏内答题;必须按规定要求绘图、作答及涂改。因考生自身用笔不当或不按规定作答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分本科录取阶段和专科录取阶段两个阶段。
本科录取阶段:11月22日至12月2日,其中本科正常录取阶段时间为11月22日至25日,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原则按考生志愿投档,有关高校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并退回未录取考生电子档案。
凡在本科正常录取阶段未被录取的省控线上的专升本和高起本考生,11月26日至27日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按规定填报本科征求志愿,网上填报征求志愿后,11月28日17时前到市、县(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本科征求志愿及政策性降分录取阶段: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本科正常录取阶段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将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院校(专业)情况和本科征求志愿录取办法。
专科录取阶段:12月3日至12月13日,其中专科正常录取阶段时间为12月3日至7日,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志愿投档,有关高校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并退回未录取考生电子档案。
凡在专科正常录取阶段未被录取的省控线上的高起专考生,12月8日至9日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按规定填报专科征求志愿,网上填报征求志愿后,12月10日17时前到市、县(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专科征求志愿及政策性降分录取阶段:12月11日至13日。在专科正常录取阶段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将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科招生院校(专业)情况和专科征求志愿录取办法。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政策、院校计划及考生成绩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各招生学校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各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委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我省的招生计划,按科类分别划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经模拟投档,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省同批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院校招生计划数及与有关院校商定的投档比例向招生学校投档。对于特殊专业,将分别划定省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控制分数线,省教育考试院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都达到省控线的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投档,招生学校原则上按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阶段,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上线情况,按招生计划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对少数院校省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人数较少、确实难以开班的专业,该院校要主动征求考生意见,负责处理好不开办专业的线上考生的调剂入学问题。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成人高校提出,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成人高校须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照顾录取政策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体育局审核的《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可免试入学。
3.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士兵;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可免试入学。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1)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
(3)一级运动员获得者。
(4)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5)年满25周岁以上〔1985年8月31日前(含1985年8月3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地(市)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及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6)25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后(含1985年9月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7)年满25周岁以上〔1985年8月31日之前(含1985年8月31日)出生者〕。
7.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厅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8.以上各项符合条件的考生中若是残疾考生除出具报名时所需相关证件外,还须出具《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由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交报名点留存)。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1份;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数不累计,只取加分较高的一项。
第二十六条 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省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七条 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一级学科除外)专业、中医学类及中药学各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的招生,如省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可以降低分数要求向招生学校投档,但不得低于省同批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的70%。高起本、专升本的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在省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第六章 新生复查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人员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