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关于成人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暂行规定
盐城师范学院关于成人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暂行规定(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全国成人统招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种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三、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毕业资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或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2.学习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毕业前经组织评议,仍未达到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
3.考试作弊者。
4.在校学习期间,理科学员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文科学员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者。
6.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者。
7.非英语专业学员未通过省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本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英语专业学员未通过第二外语水平考试者。
8.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未通过江苏省成人教育计算机考试或学校成人教育计算机统考者;
9.在校期间曾因成绩原因留级或降级者。
10.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五、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主管部门。教务处应会同继续教育学院、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教务处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受理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申请。
六、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批程序如下:
1.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并向学校推荐。
2.学校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要求对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学院。
3.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推荐名单进行逐个审议。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
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八、本规定自2006年7月起实施,其解释权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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