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暂行)
条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订《金陵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内容及修改意见由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金陵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我校成人教育学位授予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所学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至毕业处分仍未撤消者;
(五)未取得“江苏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关要求者;
(六)校学位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条件逐个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授予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分别编制《金陵科技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和《金陵科技学院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确定通过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学生名单;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人数及有关材料按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执行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条 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未能获得学位的结业生或因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能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或在毕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由学校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若成绩仍不合格,以后不再受理。
第七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出现错授学位,或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秘书负责查明情况,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位委员会复议。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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