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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1年2月28日来源:南京大学
导读: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一、入学和注册
  条 依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本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条 函授、业余和脱产班学生不转户口,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概由原单位负责。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九条 在每学年结束时,须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在期末考试及格的前提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省教育厅规定的统考课程,在规定成绩合格的前提下,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综合成绩作为该课程的终成绩。考查课程成绩,按期末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实习、讨论、测验等。
  第十一条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类课程,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某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者。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有关证明,在考前请假,经任课教师和院(系)或函授站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成绩册上不注明“补考”字样,但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者,该课程以旷考论处,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五条 未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按时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极限补考(极限考试)。不予参加正常补考者(无补考资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生如对自己所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在获准的同时须注销该课程的原有成绩。重修课程成绩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但可继续申请重修或按时参加毕业前的极限补考。参加极限补考成绩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分,记分时注明“毕业前考”字样。
  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办理重修手续,并编入开设该课程的班级上课。参加极限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方可参加。
  英语极限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课程开课前,学生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其原来已学过,成绩合格的课程,若其内容和教学时数符合同学历层次(或同学历以上层次)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
  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修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课;免修英语课程,其证明材料的成绩必须是近两年内的成绩,超过两年者不作为免修的依据。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可免修本、专科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学生留级后,原所学及格课程可允许免修。凡当年所学课程中有免修课程者,在评选当年时,以原始课程成绩作为依据。
  免修申请必须在开课前向院(系)或函授站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直接承认其成绩并在成绩登记表上予以说明。
  主要专业基础课程、实验课、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实习(论文)不得免修;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规定统考的课程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成绩合格者方可毕业。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仍有三门或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合格,应予留级。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留级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办理转专业手续,如无相近专业可转,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学习者,可以暂不作退学处理,改作试读。
  试读者在试读期间,可以跟班学习,原不及格课程可以通过重修来完成,但试读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主动申请办理重修手续。经批准后,参加相应班级学习和考试。
  试读者如在试读期间,跟班学习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应转为正式生。如试读课程考试成绩仍有不及格,也可继续试读或留级转专业,但一年内试读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门数达三门时,则作退学处理。
  凡要求试读或留级转专业者,必须于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考虑到成人学生的特殊性,毕业时,如仍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作留级处理,重修有关课程,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函授、业余、脱产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工作单位调动或户口迁移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应持单位证明提出申请,经由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函授、业余、脱产班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确因工作需要要求转专业,应持所在单位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跨专业转学的;
  4.毕业年级的学生;
  5.本科学生的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分数线10分的;
  6.已办理过转学手续的;
  7.应予退学的。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将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3.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
  4.因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一次为一年,但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持休学证明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的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能恢复学习的证明,复学申请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复学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同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修业年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专业学制的3年。
  七、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有四门或累计五门(包括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
  八、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除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外,还须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批准后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有单位证明。脱产班学生请事假十课时以上者还应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请假五课时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十课时以内者,由班主任转院系主管领导或函授站负责人批准;
  3.请假十课时以上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或函授站负责人批准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运动、文艺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可授予“学生”、“学生标兵”或“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业余班和脱产班学生旷课时数每学期累计达到11—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业余班和脱产班学生旷课时数每学期累计达到21—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业余班和脱产班学生旷课时数每学期累计达到31—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业余班和脱产班学生旷课时数每学期累计达到41—5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业余班和脱产班学生旷课时数每学期累计超过50学时,函授学生面授时一学期旷课时数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扰乱课堂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3.考试作弊者,次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第二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凡受到奖励或校纪处分的学生,学校将把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十、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学生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学习情况作出全面鉴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者,准予毕业,发给南京大学函授、业余或脱产班毕业证书。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作如下处理:
  1.毕业前可申请一次极限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2.毕业前极限补考不及格者或未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极限补考,如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成绩记载上注明“结业后考”字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业达到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只能申请参加毕业前的极限补考,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履行退学手续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十一、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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