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导读:河海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因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每次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满无法按时复学者需重新办理休学手续,但多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休学学生须交回学校所发证件,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本人需按时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交回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已修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七、延长修业年限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标准学制,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学制执行。学生修业实行学年制,学生修业年限可在本专业标准学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但多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3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没有相同专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1.重修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5至7门者;
2.因故休学者;
3.毕业时极限补考后仍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者。
第三十五条 需要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在下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重修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8门及以上者;
2.在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填写退学审批表,由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提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退学的学生,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相应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发给学习证明。
3.凡退学学生,取消学籍后不得申请复学。
八、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转专业时,一般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
第四十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新转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末满1个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二条 需要转学的学生,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呈报审批表。
1.省内转学:
转出学生需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出手续。
转入学生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2.省际转学:
省外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的,由转出学校商请我校同意后,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我校学生转入省外学校的,由我校商请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再经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十三条 需要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非一年级学生(因休学原专业停办必须转专业者除外);
2.“专升本”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
3.入学考试未加试课程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加试课程的专业。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科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由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3门以下(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给结业证书。在作结业处理后1年内(未超过修业年限)补考全部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定为结业,以后不再换发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查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书记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的条文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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