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师范学院成人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纲
条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衡量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目标的重要方法,也是检验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考核的评定、诊断、反馈、预测、激励的功能,加强考试过程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促使考试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院的成人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成教处全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的考试工作,由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及成教干事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职责是: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确定监考人员、组织命题、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及总结工作。
第四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由教学督导组成员及成教处工作人员巡视全院考场,督查考试情况。
三、命 题
第五条 考试命题应在有关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一般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命题,也可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命题的同时应给出评分标准。
第六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提高命题质量是保证课程考核质量的关键,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独立思考、开拓探索、灵活运用的能力。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离。
第八条 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拟定A、B二套水平相当、难度相当且不雷同的试卷,试卷拟定之后,交相关教学单位主任审定,审定后的试卷由成教干事汇总交成教处,成教处任选一套作为考试用,另一套由成教处保存,留作缓考或补考用。
四、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第九条 试卷由各教学单位的成教干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成教处开具“打印通知单”,到教务处文印室统一印刷并包装分册,所有试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印刷和包装任务。
第十条 试卷在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对试卷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封存入库,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半小时到教学单位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时当场点清。
第十二条 凡参与命题拟卷、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过试卷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对试卷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若有泄密、失职者,必须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五、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凡正常参加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成人学生,均可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资格,本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缺课时数达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以上者;
2、缺交作业达四分之一以上者;
3、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者;
任课教师及教学单位应根据上述考核条件,在学期考核前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凡不符合条件者,开具名单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送成教处备案。
六、缓考、旷考和补考
第十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成教处批准(属省抽考课程应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如果本人无法办理缓考手续,应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并缴纳补考费。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予正常补考。
七、考场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考务委员会,实行主考负责制,由主管院长和成教处长担任主考和副主考,领导和组织全校的统一考试。各教学单位设立考务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学生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全校成人考试课程安排由各教学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教室)以30人为限,做到单行隔桌。每场考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随机给考生编位。必要时不同课程可安排在同一考场,交叉混合编位。考场内应保持整洁,考位排列整齐,间距适中,并按要求排好座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学员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应考。
第二十二条 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二名监考人员,超过60人的考场由三人监考,超过80人的安排四人监考。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现象发生,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有关舞弊物件及时交成教处,成教处将有关情况汇总。
第二十三条 考生考试必须自觉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巡视组对考试全过程实行监控;各系巡视员对本系考试全过程实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实行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签名。
八、考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是根据学生作业成绩、课堂测验成绩、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其中作业成绩占20%、课堂测验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60%。
条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衡量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目标的重要方法,也是检验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考核的评定、诊断、反馈、预测、激励的功能,加强考试过程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促使考试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院的成人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成教处全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的考试工作,由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及成教干事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职责是: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确定监考人员、组织命题、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及总结工作。
第四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由教学督导组成员及成教处工作人员巡视全院考场,督查考试情况。
三、命 题
第五条 考试命题应在有关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一般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命题,也可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命题的同时应给出评分标准。
第六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提高命题质量是保证课程考核质量的关键,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独立思考、开拓探索、灵活运用的能力。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离。
第八条 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拟定A、B二套水平相当、难度相当且不雷同的试卷,试卷拟定之后,交相关教学单位主任审定,审定后的试卷由成教干事汇总交成教处,成教处任选一套作为考试用,另一套由成教处保存,留作缓考或补考用。
四、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第九条 试卷由各教学单位的成教干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成教处开具“打印通知单”,到教务处文印室统一印刷并包装分册,所有试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印刷和包装任务。
第十条 试卷在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对试卷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封存入库,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半小时到教学单位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时当场点清。
第十二条 凡参与命题拟卷、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过试卷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对试卷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若有泄密、失职者,必须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五、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凡正常参加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成人学生,均可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资格,本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缺课时数达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以上者;
2、缺交作业达四分之一以上者;
3、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者;
任课教师及教学单位应根据上述考核条件,在学期考核前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凡不符合条件者,开具名单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送成教处备案。
六、缓考、旷考和补考
第十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成教处批准(属省抽考课程应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如果本人无法办理缓考手续,应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并缴纳补考费。
第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予正常补考。
七、考场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考务委员会,实行主考负责制,由主管院长和成教处长担任主考和副主考,领导和组织全校的统一考试。各教学单位设立考务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学生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全校成人考试课程安排由各教学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教室)以30人为限,做到单行隔桌。每场考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随机给考生编位。必要时不同课程可安排在同一考场,交叉混合编位。考场内应保持整洁,考位排列整齐,间距适中,并按要求排好座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学员证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否则,不准进入考场应考。
第二十二条 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二名监考人员,超过60人的考场由三人监考,超过80人的安排四人监考。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现象发生,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有关舞弊物件及时交成教处,成教处将有关情况汇总。
第二十三条 考生考试必须自觉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巡视组对考试全过程实行监控;各系巡视员对本系考试全过程实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实行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签名。
八、考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成绩是根据学生作业成绩、课堂测验成绩、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其中作业成绩占20%、课堂测验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