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西省普通高等教育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江西中医学院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对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业余)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以及省高等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理论、实验、实习等教学内容,各门课程、毕业考试(含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二)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达75分以上(含75分)。
(三)取得省学位办“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
(四)参加由学院教务处、成教院统一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学分制重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四门次(含四门),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三门次(含三门)以上者。
(四)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第五条 报批程序
(一)学生在毕业前,凭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向学校学位办(成教学院教务科代理)提出申请。
(二)学位办(成教学院教务科代理)对申请者思想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初步审查。
(三)教务处、成教院教务科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四)成教院提交申请学士学位者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审核。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提出的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在学校报经省学位办验印、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六)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学位授予工作及相关申报材料须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完成,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
(七)本办法从2005年9月开始实施,与原有关规定不同之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