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但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新生取得学籍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档案并按录取审批表的先后顺序编印新生名册。
4.学籍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学籍表、成绩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在读期间,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毕业时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连续两学期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严肃认真地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评价学生学业实际水平的目的。
(2)操行考核,是对学生政治思想、遵守学生守则和在读期间表现的综合考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作出评语,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2.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评定。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形式,按百分制记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80分),适当参考平时成绩(随堂小考、远测作业占20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取开卷的形式,采用五等级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
3.学生缺课时数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4.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假缺考的学生,按规定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5.实习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适当参考实习报告和实习表现等给予评定。成绩按五等级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三、考勤
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学习。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给予纪律处分;连续两学期不参加面授者,勒令退学。
2.学生在学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学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每次面授结束后,将出勤表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汇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四、奖惩
1.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和学生干部的评定工作,对政治思想、学业、出勤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和学生干部称号,评定比例为专业教学班人数的10%;连续3年获得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的,毕业时授予毕业生称号。
2.对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的奖惩材料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必须经过较长时期治疗、休养者;
(2)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必须持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经审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2)新生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的;
(3)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4)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的;
(5)受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改正的;
(6)触犯国家法律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7)学生本人因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自愿退学的。
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学生的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者,应取消学籍,不再办理复学。
六、转学、转专业
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遇特殊情况(户口迁移、休学后复学无相同专业)时,需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2.学校内转专业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并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吉林省成人高校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生效。
4.跨省两校间转学的,需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并分别到转出、转入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5.转学、转专业应在新学期开始之前办理。因转学而转专业的,一般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转入其它专业者,原则上随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前一年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七、毕业、结业
1.在籍学生的操行评定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查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2.学生修业期满,仍有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成绩不及格(包括毕业设计、实习),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
3.符合《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2.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一、入学和注册
1.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但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新生取得学籍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档案并按录取审批表的先后顺序编印新生名册。
4.学籍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学籍表、成绩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在读期间,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毕业时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连续两学期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学业考核。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严肃认真地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评价学生学业实际水平的目的。
(2)操行考核,是对学生政治思想、遵守学生守则和在读期间表现的综合考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作出评语,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2.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评定。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形式,按百分制记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80分),适当参考平时成绩(随堂小考、远测作业占20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取开卷的形式,采用五等级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
3.学生缺课时数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4.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假缺考的学生,按规定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
5.实习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适当参考实习报告和实习表现等给予评定。成绩按五等级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三、考勤
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学习。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给予纪律处分;连续两学期不参加面授者,勒令退学。
2.学生在学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学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每次面授结束后,将出勤表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汇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四、奖惩
1.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和学生干部的评定工作,对政治思想、学业、出勤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和学生干部称号,评定比例为专业教学班人数的10%;连续3年获得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的,毕业时授予毕业生称号。
2.对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的奖惩材料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必须经过较长时期治疗、休养者;
(2)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必须持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经审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2)新生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的;
(3)休学期满后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4)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的;
(5)受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改正的;
(6)触犯国家法律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7)学生本人因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自愿退学的。
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学生的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者,应取消学籍,不再办理复学。
六、转学、转专业
1.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遇特殊情况(户口迁移、休学后复学无相同专业)时,需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2.学校内转专业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并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吉林省成人高校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生效。
4.跨省两校间转学的,需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并分别到转出、转入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5.转学、转专业应在新学期开始之前办理。因转学而转专业的,一般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转入其它专业者,原则上随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前一年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七、毕业、结业
1.在籍学生的操行评定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查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2.学生修业期满,仍有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成绩不及格(包括毕业设计、实习),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
3.符合《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2.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