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过程实施细则(暂行)
章 总 则
条 成人教育的教学工作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只有科学实施每个教学环节才能保证成人教育培养规格和质量,才能有效地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继续教育学院特(以下简称“学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成人高等教育是指经过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计划内成人学历教育。
第三条 教学过程由讲授、辅导答疑、自学、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等主要教学环节有机组成。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教师由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组成。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课程教学、指导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考核、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由学校的专职教师或办学单位选聘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并熟悉成人教育规律。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学生自学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学校教师担任,也可由办学单位自行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了解成人教育规律。
第五条 教学过程中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实践,要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和教师的指导作用,启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注意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六条 各办学单位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在开设新招生专业时,应制定出相应得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报教务部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应提前一学期安排任课教师。教师应按培养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将本学期面授执行计划、考试(答辩)安排报继续教育学院校区办。
第十条 各办学单位要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活动。提前制定教学管理工作计划,落实教学场所和实验设备等教学条件,以确保各项教学环节的顺利实施。各办学单位的班主任、辅导员,应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做好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应在学期放假二周前将本学期教师信息反馈表和学期教学总结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章 课程讲授
第十二条 讲授是指导学生全面理解教材内容及课程体系和掌握自学方法,培养学生技能和素质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要按培养计划中教学进程表进行授课。培养计划中主干课程面授时数一般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1/3,在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各办学单位应考虑函授生工学矛盾,合理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四条 讲授要贯彻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基础内容以及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章 辅导答疑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辅导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学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
第十六条 函授夜大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中、个别、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
第五章 自学、作业
第十七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学生应在《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的指导下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八条 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进度表》。学生《自学进度表》一般按每周不少于20学时安排。学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要在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组建自学小组,通过自学小组的定期活动促进自学。教师对自学小组应给予指导。班主任要加强对自学小组的联系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培养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原则上都应布置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应建立学生作业登记簿,认真记载学生作业上交情况,并及时转交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教师对学生作业要及时认真批改,写出评语,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独立、认真、及时完成作业,并按规定时间上交,对经批改的作业,应按教师要求进行改正。
第六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三条 凡培养计划中列有的实验课程都要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和学时进行。学生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办学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习活动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确定。
第七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训练。主讲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主讲教师要认真批阅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学生修改。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考核是评定教学效果、检验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凡培养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应按培养计划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照培养计划规定修学课程,完成实验、实习、作业、达到考勤要求,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三十条要 选派成人教学管理干部主持考试工作,聘请认真负责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监考,每个考场应安排二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详细填写考场记录单。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的考试(考查)要分主干课与非主干课,学院将逐步建立成人高等教育主干课的试题库,统一选题和印刷。非主干课由有相应考试命题权的办学单位组织命题考试。
第三十二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认真填写成绩单。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将成绩上报校区办。学校建立试卷复查制度。试卷由各办学单位保存备查,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九章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
第三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的领导。应成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审定设计(论文)题目及指导论文写作,组织答辩,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社会发展和学生工作的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题,学生选题,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一般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文科不超过8人,理工医科不超过5人。
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原则上都应进行答辩,由论文答辩小组根据其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是对各办学单位教学过程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学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学校每学期将对各办学单位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对认真按本细则组织教学活动,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质量高、效果好的办学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本细则组织教学,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办学单位要酌情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随着科技的发展,办学单位也不断引进现代教育技术,我校已逐步实施利用远程的教学手段来改造传统的成人教育,如利用音像教材、流媒体、及Web类课件辅助教学。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