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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暂行)

2011年1月31日来源:吉林大学
导读:吉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暂行),为实现成人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师在成人教学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继续教育学院特制定本规程。

  为实现成人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师在成人教学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特制定本规程。

章 任课资格

  条 承担课程教学、指导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考核、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
  第二条 承担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学生自学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辅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成人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承担成人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各办学单位要严格教师资格审查。学院对不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有权予以辞退或更换。
  第四条 对于外聘教师,首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还应符合上述三条基本要求。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及本专业培养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本专业知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接受教学任务并认真备课。可适当安排集体备课,集思广义,提高授课质量。任课教师要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以培养和提高能力为主线,明确重点、难点、疑点,注意本课程同前置课和后续课以及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联系,科学地安排教学内容。
  第七条 任课教师可针对成人学习特点,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与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院协商编写与教材(或讲义)相匹配的习题集、实验指导书和自学指导书等参考资料。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的基础上,拟定出教学实施方案。教学实施方案应根据课程学时数制定,内容如下:
  (一)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二)授课课程的内容提要;
  (三)解决重点、难点、疑点的思路;
  (四)教学环节的安排及实施办法;
  (五)配置相宜的练习题、思考题和课外作业;
  (六)提出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授时,概念要清晰,论证要严密,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逻辑性要强。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原有知识水平、接受能力和实践经历,在不偏离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做到因材施教、因需施教,教学相长,学用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思维。
  第十一条 实验课(包括上机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参照实验或上机指导书,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三项工作:
   (一)仪器准备。要认真检查实际材料的有效性以及实验仪器(或计算机)的可靠性。
  (二)批改报告。课后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还给学生重做。
  (三)实验考核。培养计划中列有的实验课都要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时数。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做到为人师表,准时上课,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排定的课表,不擅自请人代课。如因故确需调课、停课、请人代课,应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报学院(审核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贯彻教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课堂上应检查学生到课情况,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办学单位和学院反映。

第四章 教学考核

  第十六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应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基本内容,提倡教学改革和开展教学研究。考核的着力点是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 为了解教师的讲课情况,学院应利用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课堂听课,召开学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势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每学期或每门课结束后,办学单位应配合学院组织好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并填写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第十八条 成人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工作量计算及发放酬金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并实施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一)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二)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三)随意增减教学内容,减少教学时数;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一)旷教;
  (二)泄漏考题。
  对于发生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适当经济制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学院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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