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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1日来源:东北电力大学
导读:东北电力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以及通过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包括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

章 准 则

  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东北电力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以及通过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包括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函授和自学考试(包括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
  (二)通过吉林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
  (三)函授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下同)的成绩为优良,并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政治课的学习。
  (四)自学考试(包括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各专业主干课程见附表);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触犯国家法律受过刑罚者;
  (二)在学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拟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生,应依据吉林省学位办学位考试办公室每年发布的考试通知,结合本人预计毕业时间、学位外语考试有效期、报考条件等情况,选择适当年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吉林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吉林省学位外语考试)。
  (二)申请者在通过了吉林省学位外语考试(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应依据《东北电力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办法》,本人适时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及各项申请材料。成人教育学院将审核通过者形成拟授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三)通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我校将向其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凡毕业当年因条件不符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如毕业后在吉林省学位办规定的补授有效时限内,具备了授予条件者,仍可向我校申请补授成人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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