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总 则
条 为贯彻《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规范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一的标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归口管理。
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条 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四条 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和法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一)外语课程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1、非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2、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的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艺术类(体、音、美)专业考试水平与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第二外语相同;
3、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组织。
第五条 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本科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优良中成绩(70分以上)占总课程门数的百分比不少于50%;
(四)本科在学期间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行政“警告”处分者;
2、结业生和离校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位者。
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学位申请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应立即向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材料。因其它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申请时间迟不能超过毕业一年内的第二次学位受理时间。
(二)各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申请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者名单,并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本科在学期间所学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2、成人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及时间、成人学位课程(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3、学位申请书及汇总表、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报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注册。
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第十条 教务处受理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各项工作时间
1、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
2、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在5—6进行和11—12月;
3、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及发放合格证时间为7月和12月;
4、每年两次受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时间为当年九月份,次年的一月份。成人本科毕业生应于毕业时间邻近的受理学位时间进行申请,即6月或7月毕业的应于当年9月申请,12月毕业的应于次年1月申请。
5、每年两次办理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时间为当年十一月份个星期天后一周,次年的三月份个星期天后一周。
其 它
第十一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批准,于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