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脱产、函(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辽宁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制定的《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实际,为了加强成人学历教育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
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按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学校发给学生证,新生一经入学注册,如果本人要求退学,原则上不退学费。
第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有关规定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在籍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学生上课、考试、实验都实行考勤。学院认真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做好考勤记录。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的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退学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凡按教学计划内容组织的教学活动(如面授、实验、实习、考试、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均对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进行考勤。
学生的出席情况由班主任考核,并分别于月末和期末将学生出席统计表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成人教育学院以此作为确定学生参加考试资格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学生请假手续,规定如下:
1.请事假、公假者需持请假条,并附学生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证明;
2.请病假者需持请假条,并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证明和厂矿医院的诊断书;
3.准假权限:班主任 三天以内;成教院主管部门 一周以内;成教院 一周及以上。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销假。销假后,请假单由教学部备案。
第十二条 脱产班学生出勤率低于90%,函授、夜大学学生出勤率低于60%,取消部分或全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按不准考处理。
三、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应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期末总成绩由测试成绩、实验和平时成绩(含作业、出勤)组成。有实验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实验占15%,平时成绩占25%(出勤占10%,作业占15%);无实验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出勤占10%,作业占20%)。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补考。后一个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没有正常补考,只有毕业前的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为60分及以上,均按“/60”分记分,低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分。
毕业前夕补考安排在毕业设计开始后第三周内进行。
学有余力者,毕业前夕的补考,可申请提前进行。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随低年级或开该课的班级期末考试或补考考试进行。
学习困难和出勤率未达到要求者,可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之前,申请跟低年级或开该课的班级重新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及时完成作业,认真参加实验。凡每学期缺课达到规定课时的40%、缺作业达到规定的20%或缺做实验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在认真检查和补齐作业、实验后,方准参加该课的补考。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学生,应于考试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作缓考处理,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记分。
第十八条 凡擅自旷考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检讨深刻,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给予其它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如检讨深刻,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给予其它补考机会。
四、免听、免修、免考
第二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不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生因故拟到其他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以下同)听课者,由本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到其他高校听课。但必须持该校听课证明回校参加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学生入学确已学过,但无成绩,可在每学期期末考试之前三周申请参加开课班级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该课程,其成绩作为该课程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某些课程,学生入学前在其他高等学校或经自考修读过,且有同层次、同专业、同要求的考试成绩单和毕业证(自考单科合格证),证明其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在每学期开学周内提出免修、免考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经学校审查,确认真实有效,准予免修、免考,承认其所取得的考试成绩。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四门次。
五、升级、跟读、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通过学年鉴定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二门次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跟读。
第二十五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次累计四门次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若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可留转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若既无后续班级又无相近专业,也可随班跟读。
留级生在留级的一学年内原所学课程,其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予免学。
留级生在留级后必须集中精力重修不及格或补考及格的课程。除无法重修的不及格课程外,自留级之日起,凡一学年内没有进行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将重新计入留级的不及格课程门数。
留级生,如在一学期无重修课程或学有余力者,可随原班级选学一、二门课程,多不超过二门课程。选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记入其学籍档案,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应重新修读。
第二十六条 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次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令其退学。
六、休学、复学、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休学,需有所在单位证明或县级医院诊断,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情况,经办理手续后,可再延长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持医院复工诊断或单位证明,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要求继续休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若所学专业无相应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第三十条 留级、休学、复学的学生均填写《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变学习形式。对有特殊情况需转学、转专业或改变学习形式者,需持所在单位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填写《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审批。
七、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2.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或未要求复学者;
3.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次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4.一个学期内,不与学校联系持续达两个月者;或旷课达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5.学生所在单位或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将学校所发证件交回后,办理离校手续,不再保留学籍。
八、奖励、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完成任务出色,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毕业生及热心班级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分别授予“学生”、“毕业生”、“学生干部”称号,颁发证书和奖品,填写登记表。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遵守校规校纪或违反政策法令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开除学籍者,不发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和检查深刻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奖励或处分,均由学校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全部及格,通过毕业鉴定者,发给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经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不及格,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发给省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一年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重修,其成绩全部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换证日期填写。重修考试不及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安排在相应一届毕业生的毕业前补考时一起进行。重修考试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一年以上,所学各科考试成绩及格,因故中途退学(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三个月内办理手续者,发给肄业证书。超过三个月不办理手续者,不予办理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十、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如遇有与上级文件不符时,将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