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函授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章 入学、注册
条 凡按内蒙古农业大学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学员,须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或函授站(点)报到,交纳学习费用。在校本部授课的学员,须将学费交到校财务处;在函授站(点)授课的学员,学费由函授站(点)代收,统一于开课后两周之内交校财务处。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请假,在开学两周内补办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学员入学后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出,一律取消学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条 函授生应于每学年次面授时,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后,到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注册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四条 函授新生入学注册后,填写《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卡》一式两份,由相关学院函授站(点)进行管理,并填写学员各学期考试成绩及学籍易动情况,待学员毕业时,报继续教育学院一份,另一份留存。各学院及函授站(点)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必须将本院或本站(点)函授学员报到注册情况报送继续教育学院。以后每学期函授学员报到注册情况必须按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可采用五级计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考核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则上,平时成绩占结业成绩的20%)和实验课成绩。
第六条 学员每学期考核,每门不及格的课程均有两次补考,次安排在下次集中面授时进行,补考不及格者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在补考栏内。
第七条 学员每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函授面授时数)三分之一或没有完成必交作业,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作不及格处理。
第八条 函授生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向学院或函授站(点)提出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或函授站(点)批准,可以缓考。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要及时书面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并补齐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考处理。缓考学生参加补考的成绩如实记载。
第九条 旷考或违纪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需写出书面检查后,视情况决定在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条 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正常补考机会:
1、考试请假者;
2、考试不及格者;
3、因未参加本门课程面授而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者;
4、没有完成规定的作业,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者。
第十一条 正常补考不及格者以及补考旷考、请假者,在正常教学期间不再安排补考,毕业时经培训(交纳培训费后),可给予学制内后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章 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学员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一学年旷课时数达40学时及以上者和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课程达5门或经过补考,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累计有3门不合格者(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予以留级。留级后,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无级可留的,可征得学员同意,留入相近专业或跟班试读,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补考。补考后仍有一科不及格的,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如仍不及格,则不能再补考,作结业处理;如仍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个别学员因工作变动,确需转学的,也只能在同科类、同层次内进行,应由学员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和转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函授学员中的待业青年在学习期间就业,就业后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如本人申请,经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以在校内转专业。同科类的,可转入对口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不同科类的,则只能转入对口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因病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单位签署意见,需要较长时间治疗者;因工作单位证明,需要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准予休学,并发休学证明书。
学员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如未连续招生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延长休学一年。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后,学员应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任职单位鉴署意见,学校审查批准后方能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有原医院出据的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的证明。
第十七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旷课(指面授)超过30学时者;
2、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必修)达4门及其以上者;
3、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必修)不及格者;
4、有两次考试舞弊行为或无故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5、同年级须第二次留级者
6、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或因其它原因自愿退学者;
7、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能坚持学习者,退学的学员可发给退学证明但一律不得复学。
第四章 纪律、处分与考勤、奖励
第十八条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者,学校应视其情节严重、悔改态度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同时通知所在单位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上课(函授的面授)、辅导、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对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者,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及检讨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经学校认真考核,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员和某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学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及格,经毕业鉴定,德、智、体均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毕业前的后一次补考,仍有一门(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在职单位同意,学校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员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的毕业鉴定由各学院或函授站(点)组织进行,要实事求是的评价每个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学习、纪律、工作等诸方面的情况。认真填写学校下发的“毕业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后一个学期要进行学生档案的整理工作,认真做好毕业生毕业前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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