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条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制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制分别为:
1、大学专业及专升本科脱产班为二年,蒙语授课英语专科班为三年;
2、大学专科函授及夜大学班为三年;
3、专升本科的函授及夜大学班为三年;
4、高中起点本科班的函授及夜大学为五年,脱产班为四年。
三、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内蒙古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我校的有关院、系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继续教育学院和所属院、系请假。无故逾期两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审查合格要填写学籍卡片,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所属院、系存留,另一份由院、系统一收好交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毕业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登记表》,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返给毕业生,由毕业生交任职单位存入档案。
第五条 新生如有疾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经所属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晚应于次年六月中旬前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期间,每次面授时均须按时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被批准而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四、考勤
第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等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一学期参加听课不足该课程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正常结业考试。
五、面授与自学
第九条 面授是成人高等教育,特别是函授教育的重要形式,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各门课程的面授教学(含讲课、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因故缺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结业考试。(女学生正值产假期、直系亲属丧事期间,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三种情况除外),不准参加正常结业考试者,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授课教师指导下的自学是函授教育的重要学习形式,学生自学时间不得少于该课程面授时间的2倍,具体时间由学生自行安排。
六、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凡考试课程都采用闭卷,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考试成绩以结业成绩为主,平时作业及其它形式的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一般不超过20%。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结业考试不及格,必须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若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准许再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另行交费,交费金额为年度学费的三分之一。
七、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均已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第学生因故,本人申请自愿留级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院、系,院系签署意见后,可留级一次,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申请留级的学生,如果所学专业无相应年级可留,不予办理留级手续。
八、休学与留级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或休养而不能参加学习者;
2、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一学年内累计请假超过面授时数的50%者。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分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署意见,然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如无相应的专业与年级,可作退学处理。
九、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校内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
2、在原录取专业学习确有难以克服的困难。
3、学校根据需要调专业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考试科目不同的----专升本科者;
2、考试科目不同的----高中起点本科者。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院、系签暑意见,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手续。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再申请转回。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接受从其它院校转学的学生。但其入学成绩必须达到我校的录取分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确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我校就读,可准予转学。转出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转回。
十、毕业、肄业、结业
第二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补考之后,仍不及格两科以内者发肄业证书;三科以上者发结业证书。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任职单位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努力,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者,经所在院、系审批,可评为学员,并颁发“学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规章制度,破坏学习纪律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直至勒令退学等处分。处分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内蒙古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以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此规定不符者,按此规定办理。
本规定从2003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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