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试及照顾录取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本人所在单位和招生学校签署意见,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免试录取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招生学校签署意见,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免试录取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向招收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招生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免试录取入学。。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 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 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1年1月1日前出生)。
6.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2)具有残疾人证明证书的考生。
符合4、5、6条照顾政策的考生(除少数民族考生和年满25周岁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和提交相应的原始证件与复印件。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考生(除少数民族考生和年满25周岁考生)名册与有关证件复印件上报宁夏教育考试院,以便提供享受照顾政策的依据
符合以上两项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取最高一项加分作为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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