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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2月4日来源:潍坊医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成人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成人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节 入学与注册

  条 凡学校按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按《报到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于开学前来函(电)并附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末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保留学籍的,须到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校后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办理注册手续,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事先请假,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否则1周内按旷课论处,l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亦应参加考核。未经批准参加的选修课不准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者不予记载成绩。考核成绩由各教研室主讲教师填入成绩登记表并签名,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省教育厅组织的抽查考试,其考试成绩为终成绩。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考核、考勤和自学作业成绩可计入总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期中、期末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向主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后方可安排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只有1次补考机会。
  第八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本人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九条 学习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按规定的时间补考,补考成绩为60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再安排1次补考。
  第十条 学生入学前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已取得同层次单科证和学习成绩者,可持证向学校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课程应在本课程开课前提出,学校同意后,应由学校安排免修资格考试,成绩及格者准予免修,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得免修。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合格证者,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原修学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学生所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对学员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测评的方式,写出实际表现评语。学年鉴定结果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节 考 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理论课、实验、见习、实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除危、重、急症学生可在1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医院证明履行补假手续外,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累积3次者,作为旷课1学时记。旷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五分之一,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夜大学学生日常的考勤由班长负责,班主任监督,按规定表格填写和统计,月终或阶段授课结束由夜大管理科汇总向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的实验或见习中缺勤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能参加本门课程考试,经成教学院批准,补齐所缺教学内容,可予补考。
  第十五条 平时学生请病假、事假30学时以内者,须到夜大管理科办理请假手续;30至60学时者须持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夜大管理科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60学时以上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病、事假3天以内,须经所在医院科室同意,4天以上1周以内由所在医院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应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节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经补考及格者,予以升级。
  第十八条 应届专科毕业生,经选拔、考核、推荐经省教育厅录取到本院成人教育本科学习者,须按新生入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取得本科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学年累计补考仍有3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给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2次,否则予以退学。留级学生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应数额的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者;
  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二分之一者。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2年内给予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按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同意方能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办休学手续,缺课达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休学已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复学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学年学期成绩者,不得办理休学,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所转入的专业与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一致,文科学生只能转入文科专业,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学年的每学期开学后1月内办理,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备案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学生转换学习形式,应在新生入学报到1个月以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退学。退学学生需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每学期开学、无故不按时到校办理注册和交学费手续者;

第五节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并能学以致用,联系实际,出勤率达90%以上的,可评为学生、班干部或其它单项先进,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犯国家法令、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除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外,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2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不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于2004年10月修订并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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