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暂行规定(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全面提高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的人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学分制的规定和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夜大教育和函授教育的本科和专科。
第二章 学 制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制为弹性学制。学生修业年限为:高中起点专科为2至6年,专科起点本科为2至6年,专科二学历为2至5年。
第四条 学生修业年限不能少于相应层次规定的修业年限,也不能超过相应层次规定的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课程设置和学分
第五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制定模块式教学计划,规范学生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条 课程设置原则:
(一)公共必修课:同一层次相同科类各专业课程设置相同,此类课所有学分为学生必修。
(二)专业必修课:专业培养目标必修专业基础课,此类课所有学分为本专业学生必修。
(三)专业选修课:同一专业不同专业方向限定选修的专业课程和相关课程,此类课程学生根据专业方向必须选修一组,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四)任意选修课:学生根据个人工作需要和爱好选修的课程,此类课程可以自由选修并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课程总学分和学分计算:
(一)高中起点专科需修满75至80学分,专科起点本科需修满75至80学分,专科二学历需修满70至75学分。
(二)学分计算方法:
理论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
实验、上机30学时折合1学分;
实践课教学每周折合1学分;
自学30学时折合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6至10学分。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八条 以课程为单元组织教学,各专业按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修业年限安排课程教学,每学期开设3-4门课程。
第九条 课程学习以学生自主学习和授课相结合。夜大教育和函授教育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安排自学和授课的时间。
第十条 教学计划中的实验、实习及上机操作等实践教学环节须按规定完成。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专业要求结合生产、管理等工作实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本科理工类专业一般要求做毕业设计,文科类专业一般要求写毕业论文;专科各专业一般要求完成毕业大作业。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修读本专业年级的课程,也可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相关课程。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以采取闭卷、开卷、上机操作、网上考试、大作业、调研(查)报告等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参加课程考核。凡课程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可持有效证明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经审核确认后,其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取得学分。学生免修、免考的课程不能超过教学计划中课程总门次的30%。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重修、考核,合格者取得学分。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课程,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年限达到规定的修业年限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成绩单。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由学校发给已修课程结业证明。
第七章 学 位
第二十条 各科成绩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参加全省英语学位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级学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