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颁发对象
一、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被我校录取,并按有关规定注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二、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录取的推荐选拔专科毕业生升本科学习,并按有关规定注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三、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录取的专科第二学历,并按有关规定注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学历证书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三条 毕业证书为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由省教育厅验印并盖有“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青岛理工大学红色印章及校长名章。
第四条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应加盖青岛理工大学学校钢印和公章、校长名章。
第五条 学历证书由学校负责审核,成人教育学院具体操作。
第六条 学历证书必须于每年规定时间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学习期满,准予毕业,发给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1门至2门课程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两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参加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补考当年的7月。
第九条 学生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因故中途退学,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未学满一年、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发给肄业证书,井出具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条 学历证书发放和领取
一、学生达到以上条件,由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注册和向学生发放,可通过有关教学点发到学生本人。
二、发放学历证书必须登记造册,学生在学历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后,凭学生证或身份证领取本人学历证书,一般不要代领。
三、学生领取学历证书同时,必须交回学生证等有关证明。
四、发放学历证书登记表要组卷存档。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涂改。
第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报山东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得伪造学历证书,一经发现,将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执行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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